近日,倍受关注的妇炎洁牌“植物草本除菌洗涤液”被侵权案,终于有了圆满的结果。侵权企业主动找到仁和集团赔罪道歉,进行和解,由于被告方态度诚恳,仁和集团在赔偿方面也做出了大幅让步,终极双方握手言和。
据理解,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它拥有仁和、妇炎洁、闪亮、优卡丹等多个驰名牌号,是江西医药界的领军企业。仁和集团生产的妇炎洁牌“植物草本除菌洗涤液”,它专门用于洗濯贴身亵服物,在网络上它的发卖量一贯以来都是名列前茅。
江西仁和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是仁和集团旗下的一家专门从事网络发卖的子公司。去年上半年,在市场调查时,仁和堂公司的事情职员创造,广州一家扮装品公司生产的一款产品与自己公司的产品十分相似,而且它的售价非常之低。仁和集团认为,广州这家扮装品公司的这款产品很随意马虎让消费者误以为这是妇炎洁的产品,不仅给仁和集团造成了丢失,也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仁和集团认为对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只管从瓶身以及外不雅观上看,这两者十分相似,但将它们放在一起仔细比拟,我们还是能创造一些差异。比如,一个是叫“妇炎洁”、一个是叫“善修妍”。那么,这种情形下,对方还属于侵权吗?
仁和集团表示,妇炎洁是它们公司的个中一个驰名牌号,当初在品牌推广上,他们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再加上妇炎洁系列产品良好的用户体验,这才有了本日的有名度和美誉度。仁和堂公司认为对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便将“善修妍”植物草本除渍洗涤液的生产商、发卖商,一并起诉到了宜春市中级公民法院,索赔30万元。
在法庭上,被告表示,自己产品的外包装与妇炎洁并不相同,不构成侵权。那么,法官在审理时,会做出若何的判断?
据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江西省宜春市中级公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三庭庭长陈文建先容,这起案件的紧张焦点为:一、仁和堂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二、几名被告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仁和堂公司主见保护的包装装潢为其原创设计的特有包装装潢,装潢的笔墨、图形、构图、色彩所形成的整体排列组合具有独特性,“妇炎洁”牌号及系列产品经由永劫光的利用和大量宣扬,具有很高的有名度,得到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案涉商品包装与“妇炎洁”牌号结合利用,能够使干系"大众年夜众在该包装装潢的整体形象与妇炎洁牌植物本草除菌洗涤液之间建立起联系,应该认为该包装装潢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浸染。且仁和堂公司带有该包装装潢的产品在同类产品中销量居高,发卖范围广泛,该包装装潢亦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应该认为具有较高的市场有名度,可以认定仁和堂公司主见保护的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而关于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法院经审理认为,只管二者包装装潢存在部分不同之处,但对二者包装装潢的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无本色性影响。不敷以使得一样平常"大众施以一样平常把稳力即可区分。故被告生产、发卖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属于擅自利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随意马虎使人误认为是仁和堂公司商品或者与仁和堂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对仁和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因此,法院末了讯断,被告立即停滞发卖涉案的侵权产品,并共同赔偿原告丢失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