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股权退出机制如何设置
公司法关于股东退出的机制不是很完善,只规定公司解散和公司回购股东股份的情形,但条件都非常苛刻,实践中出现的概率非常低。所以经常导致公司出现股东僵局的情况。
这就需要股东间另行签订协议,一般采用创始股东协议的模式,其中对股东退出机制进行约定,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一、股东强制退出情形,零元回购或者象征性的极低价格回购。包括以下情形:

1、刑事犯罪,严重影响公司利益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3、同业竞争或者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
4、挪用公司资金的
……
二、因股东离职(包括从关联公司离)股权回购情形,根据主动离职还是因过错离职,设置不同的回购价格。
三、股权成熟情况下退出和不成熟情况退出设不同的股权回购价格。
四、股东死亡时,关于继续人是否继承股东问题,股东不同意继续人继承股份的,回购价格的设定。
五、配偶是否享有股权的问题,不致于因离婚导致股东发生变化。配偶要求离婚,关于股份如何处理的设置,一般要求股东给予配偶相应价值的补偿。
以上是关于股东退出机制的设置,万不可小视,否则公司很容易陷入僵局,真功夫、西少爷都是前车之鉴。
(一)创业合伙人股权退出主要分为以几类:
1、纯财务投资者;
2、联合创始人;
3、资源投资者;
4、免费赠予的股权退出;
5、员工持股退出;
(二)、退出机制如下图右方。
1、如股权转条款;
2、继承条款;
3、回购条款等等;
合伙人机制其实是一种强调共创、共享、共担的管理机制,是平台化战略在组织层面的体现。合伙人与公司在合伙人机制下成为事业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双方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同时,合伙人机制能有效破除大企业的两大通病:层级臃肿、部门间壁垒森严。
合伙人机制在某些地方确实有其独特的优势体现,但创业公司的发展过程中总是会遇到核心人员的波动,特别是已经持有公司股权的合伙人退出团队,如何处理合伙人手里的股份,才能避免因合伙人股权问题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接下来,将以实例和理论结合的方式去分析。
先来看一道思考题:如果创业合伙人中途离职,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有权优先回购离职合伙人的股权,以下哪个不能作为依据? (单选)
A、《公司法》
B、《股东协议》
C、《公司章程》
答案是:A
再来看一个案例
刘某和张某与王某2016年一起创业,创业团队一共三人,刘某持有67%股权,张某持有23%股权,王某持有10%的股权,就在近期,张某提出“分手”,原因是张某与王某在某些问题上经常达不成一致意见,且由个人矛盾,与自己初创团队时的理论完全不符,当然,公司成长过程中出现人员流动是很正常的,但是,对于其手中持有的23%的股份如何处理问题,三人却没有达成一致。
刘某和王某商量折价回购,但是张某不愿意交出手中的股权,他一致强调自己作为公司才初创股东,为公司也立下过汗马功劳,而且他认为《公司法》、《股东协议》、《公司章程》都没有约定股东离职必须退股。他为什么不能继续持股?所以执意不退。
确实,《公司法》中没有条款直接约定公司可以强行回购退股股东的条款,公司章程、股东协议是可以约定的,但刘某他们并没有事先约定。刘某和王某悔不当初没有进行退出机制的约定,在双方进行多轮谈判,最终以高价回购了离职创始人手中的全部股权。毕竟股权放在他人手里实在不放心,若日后公司做大了,恐怕更难赎回。
经此一事,还在创业初期的刘某被离职风波拖累的身心疲惫,企业很多的业务都被耽搁下来了,影响了公司的业绩,同时也影响了三人之间的个人感情,不过庆幸的是股权还是如数收回了,只是价格略高了一点。
张总的案例不是个案。如果张某执意不退,恐怕对公司后期发展会埋下很多隐患的种子;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合伙人离职对没有签订退出协议的初创企业的危害。除此之外还有以下两种情况也是比较常见的。
1.1合伙人离婚
话说离婚率代表一个时代的进步,当然,我对此并不以为然,不过在一线城市,创业的基因确实会大于很多的二三线城市,这里就面对一个问题,包括上海、北京这样的一线城市,拥有着肥沃的创业土壤,但是居高不下的离婚率却也是很多创业者们值得警醒的问题,我这里主要从创业导致公司股权(或控制权)变更的角度去分析。
可能很多企业管理者都有关注过,之前土豆网还出现了一个土豆条款。这个事件的背景就是说土豆网的创始人创立了土豆公司,后当引进投资人进来之后申请在美上市,可是就在上市的节骨眼上,他老婆提出要离婚,而且要分割财产。这时候,企业的风险骤然增大,对于美国市场的投资者来说,公司控股股东因为离婚失去控制权,这是非常大的变动和风险。导致的结果是后提交申请的优酷网反而先上市,而这个一前一后的变化,直接改变了两家视频网站在中国的命运。最后土豆网的创始人给了700万美金最终双方调解解决了这个问题。大家一看就知道这个成本有多大,时间成本、公司发展机会成本、实际货币补偿成本。这里面涉及到如果出现股东婚姻问题的时候,其实里面也涉及到一些股权退出机制问题。原则上我们国家的《婚姻法》是说只要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在创业期间夫妻是共同财产,包括公司的股权。原则上是共同财产,但是双方可以对这个财产另外约定,可以不按照共同财产来处理,只要一方自愿,双方签协议认可。
1.2股东去世
生老病死,人之常情,看到过这样一个例子,A公司刚刚组建完成,一个股东因为意外事件去世了。大家可以想象,股东去世,公司股权会发生什么变化?一旦股东去世,在没有制度约定的情况下,原则上是按照中国《继承法》来操作的。而《继承法》有明确规定,夫妻婚姻期间的财产一半是属于配偶的,那么就相当于一个新的股东进来了,像创业企业增加了一个股东。配偶一方分完了以后,第一继承人,包括他的父亲、母亲、儿子、女儿这些又平分,这又是一部分股东进来了。同样的情况如果提前有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这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通过以上几个案例可以想象创业初期合伙人签订退出协议是多么的重要,那么,对于合伙人退出机制如何设定、前后协议以及避免的方法,又分为哪几种呢?请继续看下文:
2.1提前签订协议,协商好退出问题
做企业是一场风险投资,生意场风云变幻,所谓没有永久的敌人,也没有永久的朋友,只有永久的利益。因此,合伙人在决定合伙创业的时候,也不妨把退伙问题先协商好。比如合伙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约定:任何合伙人中途退出,就意味着放弃股权主张的全部权利,但对于退伙当年的贡献还是认可的。这样一方面可以确保合伙人退出不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也可以对想中途退出的合伙人产生威慑力。
2.2提前约定退出机制,管理好合伙人预期
在合伙创业之初,与合伙人约定好股权退出机制,约定好在什么阶段合伙人可以退出公司,以及退出公司后股权怎么安排。一般来说,当合伙人退出之后,在对退出的合伙人的股权买断上,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一个原则和一个方法”。一个原则,指的是对于退出的合伙人,一方面必须承认他的历史贡献,按照一定的溢价或折价回购股权。这是一个基本原则,不仅关系到合伙人的退出,更关系到企业长远的文化建设。一个方法,指的是对于如何确定具体的退出价格,建议公司创始人考虑两个因素,一个是退出价格基数,一个是溢价或折价倍数。比如,可以考虑按照合伙人出钱买股权的购买价格的一定溢价回收,或退伙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以参与分配公司净资产或净利润的一定溢价,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轮的融资估值的一定折扣回购。
2.3设定合伙期限,以及高额的违约金条款
原则上,合伙创业者不能轻易退伙,或者说至少有个合伙的期限,三年也好,五年也罢,这都应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如果合伙人因本身的错过,违反了合伙时约定的某些条款被辞退,则仅退还其所缴纳的本金,并按照当月的银行利率进行利息补偿,但不享受红利。
2.4股权代持
在进行工商注册时,由创始人代持联合创始人的股权进行工商注册,以减少创业初期因核心团队离职而造成的频繁股权变更,等到团队稳定后再给,比如两三年后,可自行设定。
2.5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在制定退出规则时,要事先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以防离职合伙人进入对手公司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或者直接成为竞争对手。
2.6特殊情况,出资后不干活,如何“开除”股东?
只投资不干活,合理吗?能不能开除?答案是不能。因为这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是没问题的。股东的最主要义务是出资,至于是否实际参与管理和经营、劳动,公司法是不强制要求的。因此,如果没有特殊的股东协议约定,就不能将不干活的股东清退出去。
Way?
因为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看到这个条款,是否已经看到了希望,是法律对公司章程规范股东除名授权,这就做到了有法可依了。比如约定股东退休前因被免职不担任公司中层干部时,必须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公司的主要股东,五年内转让价为出资额加银行同期同档存款利息等。
另外就是设定成熟机制。具体做法是与合伙人签订股东协议,约定分配后的股权为限制性股权,股权分期兑现,甚至可以设定兑现的其他业绩条件,但是一定要具体可量化。同时,配合公司章程的除名条款,如此一来,就能使股东能进能退。
感谢邀请!这问题,咋们就通俗的理解,常见的股权退出一般有几种类型:一是创业亏掉了生意;二是几年下来基本是没有赚到什么钱,考虑退股;三是生意还是赚了点,大家的利益有更多的冲突,合作很不愉快而考虑退股。以免中途退出设计一定游戏规则(如下),除外正常退出的都按当时公司估值退股即可。
1、在一定期限内(比如,一年之内),约定股权由创始股东代持;
2、约定合伙人的股权和服务期限挂钩,股权分期成熟(比如4年);
3、股东中途退出,公司或其它合伙人有权股权溢价回购离职合伙人未成熟、甚至已成熟的股权;
4、对于离职不交出股权的行为,为避免司法执行的不确定性,约定离职不退股高额的违约金。
感谢邀请。首先我们明确一点,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还是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合作之初就应该在协议里明确约定退出机制。包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退出?退出时投资款或分红如何计算?如有合伙人侵害了企业其他合伙的权益,或损毁公司的声誉和形象等退出方式。
那怎么约定退出机制呢?
1.企业的目标已经达成或者无法达成时,合伙企业解散,所有合伙人退出,投资款按合伙企业的投资比例在清算后进行分配。
2.合伙人死亡导致的触发退出事件。要在退出机制里明确,继承人能否继承其股权?继承的股权是享有表决权、分红权、经营管理权还是仅仅享有分红权?还是在合伙人死亡后给予股权一定程度的溢价,让其强制退出。这也是合伙企业中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之一。
3。合伙人离婚,其配偶主张企业的股权的情况,也要细化约定。
4.合伙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侵害公司财产和声誉的,股权要折价并强制退出,如只退还投资款的30%.
5.约定的投资款迟迟进不来,或起初承诺的资源完全发挥不了应有的预期的作用,就可提前制定退出机制,预防此类事件发生。
6.合伙私自质押、转让企业股权的,强制退出。
7.合伙人背负巨额债务无法清偿的,根据情况对其股权进行代持或清退。
8.合伙人患病导致其岗位工作空缺,又无人替代的,对企业的发展造成影响的,可考虑溢价退出。
综上是几种常见的退出事件,大家可根据自己企业的情况自行删减,制定一套合理科学人性化的协议,来规避后期合伙人之间可能会发生的矛盾纠纷。
竞业达是国企吗
竞业达是国家技术企业,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销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教育信息化以及轨道交通综合安防为主的产品和解决方案,并提供相关服务。公司在视音频和数据处理领域拥有深厚的技术积累,深谙教育信息化领域和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安防领域的行业业务和行业需求,并具有丰富的用户资源和项目经验。
答:不是国企。竞业达组织形式是民营企业,办公地址是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56号中关村环保科技园银桦路60号院6号楼。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教育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安防提供行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并积极向智慧城市领域拓展。
不,竞业达不是国企。竞业达是一家中国的民营企业,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北京。它是一家专注于信息技术与服务的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数据分析、云计算等解决方案和服务。虽然竞业达在中国市场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但它并非国有企业,而是以私人所有形式运营的企业。
竞业达是干什么的
竞业达是做什么的
竞业达主要从事行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 和服务。
竞业达公司主营业务为面向教育信息化、城市轨道交通安防提供 行业信息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并向智慧城 市领域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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