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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7年,王爱华利用其担当合肥市方案局局长、合肥巢湖经济开拓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干系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的方案审批、方案调度、设计项目承接等事宜供应“帮助”,通过利益运送,直接或者通过特定关系人造孽收受刘某等10人给予的代价公民币632万余元的财物、公民币197万元、美元2.5万元,共计折合公民币846万余元。
个中,王爱华担当合肥市方案局局长期间,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多个开拓商那里为自己和支属购买商铺、住宅5套。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爱华身为国家事情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子、情节,以及认罪态度等,作出上述讯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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