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红星新闻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四川营山县公民法院日前作出讯断,判令女子返还男子8000元。
男子与女子都是“70后”,四川营山县人。据男子称,2023年2月8日,他和女子经媒人先容相识,当天女子向他要了400元见面费,并让他买了一部2999元的手机;第二天,他为女子支付干洗费、买家纺、桌子、电视柜、茶几等物品;第三天又为女子购买洗衣机、冰箱等。
男子称,两人相识三天,他就为女方花费1万5千余元,但女方仍以各种情由让他费钱。自己因经济能力有限,相识三天后外出务工,并承诺等发人为后再支付。女方便讽刺他,对他爱答不理,后来直接谢绝联系。

女方则辩称,男子曾到她家里居住三天,所购物品的款项也是自己支付,与男方无关。
法院讯断
基于不当得利,女方应返还部分财物
经法院审理查明,男子与女子经他人先容相识当天,女子通过微信添加男子为好友,随后,男子到女子家中同居三日。2023年2月8日,男子为女子购买手机消费2999元,之后两天又为女子购买桌子、电视柜、冰箱、洗衣机等,男子外出务工后通过微信与女子联系,但女子谢绝联系。
营山县公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先容相识后开始极为短暂的同居生活,期间,原告为博取被告欢心、维系双方感情,为被告支付钱款、购买物品,是原告志愿的赠与行为,现原告起诉哀求被告返还其支付的款项,应衡量原告履行赠与行为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原、被告相处期间,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所谓见面费、干洗费等属于消费性赠与,由于消费金额已不存在,且原告向被告赠与的并非实物,无论原告出于何种目的履行赠与,原告不得要求返还。相处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了手机、家纺、电器等物品,其目的是为稳固双方的恋爱关系,是附带以稳定双方的恋爱关系为条件,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被告在与原告短暂相处后,谢绝与原告联系,原告意欲建立长期稳定恋爱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基于不当得利,被告应返还原告部分财物。考虑到原、被告曾经交往的分外关系,且原告所购物品已送至被告处由被告利用,为便于履行,酌定被告返还原告8000元。
红星新闻把稳到,法院在讯断书中指出,公民在日常生活和民事诉讼中都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前后抵牾,审判职员对其释明法律任务后仍不愿陈述真实事实,既违背诚信原则,也不遵守诉讼秩序,但念其为初犯,且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院对该种行为予以批评教诲,对被告予以训诫。希望被告秉承诚信、友善、和谐原则,与原告理性处理本案实行问题。
终极,法院讯断刘某返还周某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