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师长西席是寮步一家小型百货商店的老板,2012年接手这个店铺后便开始从事零售百货业,平日买卖算不上很好,但坚持生存还不成问题,然而,让他没想到的是,原来沉着的生活竟被一场官司彻底冲破了。
2018年1月,张师长西席接到了来自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的起诉,称他的店铺在没有得到美宜佳公司授权或容许的情形下,在招牌上利用了“美宜佳及图”,涉嫌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直到此时,张师长西席才意识到自己招牌上的图案和美宜佳的图案确实有些相像。
张师长西席见告,最开始他的店铺招牌并不是现在这样,而是自己设计的一个屋子图案,过了两三年后,他觉得招牌有些破旧了,于是就找到广告公司进行了设计制作。没想到正是这个新换的招牌却给他惹来了大麻烦。他说,广告公司把美宜佳的标识挂上去,还加上了自己店的名字。

该拆的招牌没拆她也因侵权被告上法庭
2018年4月12日,东莞市第一公民法院对张师长西席的百货店涉嫌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同时开庭审理的还有寮步另一家小型百货店涉嫌侵害牌号权轇轕的案件。这家百货店的经营者谭女士2010年从原店主手上通过货色盘点的办法受让的该店铺,但谭女士说,他们并没有想过要受让这个招牌。
谭女士说,当初他们接手时也曾想过让原店主把招牌拆了,但由于拆卸用度的问题,前来装修的工人并不愿意帮忙拆招牌,因此“美宜佳”的招牌这么多年就这样一贯挂着了。在法庭上,谭女士还请来了当时的装修工人出庭作证。装修工人说,当时帮忙粉墙的时候,原店主说给200元叫拆掉,废铁可以拿去卖,但工人们觉得不划算,以是没答应拆。
牌号及标识是否侵权双方各执一辞
针对寮步两家百货店的侵权行为,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滞侵权及利用“美宜佳及图”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张师长西席的店铺提出了3万的经济丢失赔偿以及合理维权用度,谭女士的店铺赔偿用度则高达5万。
原告表示,他们作为“美宜佳”等四个注册牌号的专用权人,两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授权或容许的情形下,在招牌、门口玻璃、货色展架、名片等多处地方利用“美宜佳及图”,在隔离状态下不雅观察,以干系"大众的一样平常把稳力为标准,与原告享有牌号权的四个牌号比较较,二者无明显差异。原告认为,被告紧张从事的是零售业务,而原告从事的也是此类业务,这就极易使消费者对做事供应者产生误认。
原告代理状师梁富伦指出,很多服装品牌、餐饮品牌以及企业知识产权的核心,就在专利牌号上,美宜佳这类型的店核心便是牌号标识。只要有人用在招牌上,消费者就极度随意马虎涌现误认稠浊的情形,这样子对品牌发展来说,是非常大的冲击。
对付原告的说法,作为被告方的张师长西席和谭女士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张师长西席也承认自己新招牌中的小房子图案跟美宜佳的牌号有些相似,但他收到起诉状的第二天就已经把招牌换回了原来的招牌,何况他们也没有突出利用这个标识,不会让人误认,更不存在不正当竞争,原告提出3万元的索赔诉求过高。被告代理状师认为,没有做出稠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没有突出利用该标识,面向的消费群体是附近工厂职员,并不会因产生误认而导致店铺销量增加。此外,原被告的店铺装修风格差别很大,实际上也没有造成原告实际上的经济丢失。
至于谭女士的店铺侵权一案,其代理状师表示,被告在受让店铺后,主不雅观意愿并没有想寄托原告取得经营上的便利或收益,行为上也没有作出寄托原告的实际行为。即便是说存在侵权,侵权人也该当是原店主。
事实上长期利用招牌经构成侵权事实
经由公开开庭审理,法院终极认定谭女士经营的店铺陵犯了原告的牌号专用权,一审判令应立即停滞侵权行为,同时赔偿原告包括维权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丢失35000元。另一案件店铺经营者张师长西席则与原告达成了庭外和解。
针对此案,东莞市第一公民法院法官吴丹表示,谭女士经营的零售店与原告旗下的美宜佳超市属于同行,店铺招牌利用了与原告注册牌号相同或者极其近似的“美宜佳”图形及笔墨,很随意马虎让消费者造成稠浊。在没有得到美宜佳公司授权的情形下,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利用行为,因此,法院讯断谭女士的店铺须要承担侵权任务。
吴丹指出,招牌的所有权和利用权在于店铺,纵然是委托给广告公司设计,经营者也负有审核和把稳责任,张师长西席以没有留神招牌内容作为免责的情由,是站不住脚的。
吴丹建议,经营者须要学习理解干系的法律法规,不能盲目利用已有的有名品牌,即便要利用,也要经由权利人赞许取得合法授权;作为品牌拥有者,该当掩护品牌良好形象,在维权过程中,以重点打击恶意侵权为主,对付主管恶意较小、文化程度较低的经营者,合理主见赔偿数额,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