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支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在全部系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刷单炒信等虚构交易、“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生产发卖劣质燃气具、假冒有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行为、利用不公正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柄等违法行为。
9月7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第五批范例违法案件,紧张涉及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假冒有名品牌等方面。
案例1

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冒用3C认证标志的电动车案
2022年9月29日,根据举报,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司法检讨,创造当事人经营场所内3种品牌38辆成品电动摩托车的合格证、铭牌上均标注有他人厂名、厂址。当事人无法供应上述电动摩托车的原厂委托加工条约。经查,该公司成立于2020年7月,业务执照经营范围不包括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发卖。2022年8月,当事人在未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的情形下,擅自开始从事电动摩托车的生产发卖活动。当事人生产的3种电动摩托车利用的牌号分别为其他3家公司所有。经核算,当事人生产发卖违法经营额6.44万元,获利3010元。另查明,当事人未取得以上3款电动摩托车逼迫性产品认证证书,但随车铭牌上均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当事人未取得注册牌号权利人授权的情形下,生产与其注册牌号近似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无锡市锡山区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权电动摩托车38辆、罚款11.29万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未取得逼迫性产品认证,出厂发卖电动摩托车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冒用他人3C认证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无锡市锡山区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发卖、入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利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10元、罚款12.5万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从事电动摩托车生产经营,未按规定办理业务执照记载事变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公法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无锡市锡山区局依据《公法律》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事变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的规定,责令其改正。
案例2
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建材店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及价格敲诈案
2023年5月11日,根据举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某建材店进行检讨,创造有3款标有某牌号的坐便器,做生意标所有人鉴定均为陵犯牌号专用权商品。有4款由池塘等几个部分组装成的浴室柜,池塘为某牌号产品,浴室柜在价签上方均以粗体标示某牌号字样,易使公众年夜众误认为其发卖的浴室柜为某牌号浴室柜。另查明,该店个中一款坐便器在标价签中标示商品统一价为6580元/个,同时标示特价4200元/个,该店未标明商品的特价活动期限及价签上统一价的详细信息,产品未发卖,该店通过虚假价格比较的办法发卖商品,属于价格敲诈行为。经查,违法经营额8.48万元,当事人未获利。
当事人发卖组装浴室柜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坐便器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28日,宜兴市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发卖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履行两次以上牌号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该从重惩罚。发卖不知道是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解释供应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滞发卖”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侵权行为,作出没收坐便器3个、罚款16.96万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对坐便器做特价活动,但未标明该商品的特价活动期限的行为违反了《规范匆匆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宜兴市局依据《规范匆匆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价格监管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办法明码标价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0.1万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对坐便器做特价活动,标示统一价和特价两种价格,但未标明价签上统一价的详细信息,当事人采取无依据的价格作为被比较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宜兴市局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敲诈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惩罚”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惩罚规定》第七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业务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3
新沂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黄某某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电蚊液、加热器等案
2023年3月24日,根据举报,新沂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对黄某某涉嫌发卖假冒侵权雷达电蚊液、金鸡鞋油等产品的经营场所进行司法检讨,现场创造无喷鼻香雷达电蚊液1602盒、雷达加热器450个、金鸡膏体鞋油46720盒和金鸡液体鞋油11000瓶。上述商品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牌号专用权产品。经核算,现场查处侵权产品货值金额为30.15万元,发卖记录显示,当事人累计发卖上述产品2万余单,涉案货值金额近180万元。
当事人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2023年3月27日,新沂市局依据《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法律机关,依法深究刑事任务。对依法不须要深究刑事任务或者免予刑事惩罚,但应该给予行政惩罚的,法律机关应该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和《行政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行政司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创造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毁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法律阐明以及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须要深究刑事任务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4
太仓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服经营部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3年3月17日,根据举报,太仓市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太仓市城厢镇某鞋服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讨,创造印有某牌号品牌服装3577件,做生意标所有人鉴定,均为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服装。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从不同供货商处购进带有某品牌标识的服装,未能供应服装的进货单据、购货条约、进货发票、报关单及入境货色考验检疫证明等材料,购入后在经营场所内通过某平台网店对外发卖,经核算,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为104.76万元。
当事人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7月25日,太仓市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服装3577件、罚款60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5
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陈某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内墙腻子案
2023年2月23日,根据举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崇川区某工地3号楼和9号楼进行现场检讨。创造2栋楼内均堆放有“三棵树”标识的内墙腻子。该批内墙腻子经三棵树涂料株式会社技能职员现场鉴定,为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工地含有“三棵树”标识的内墙腻子从陈某处采购,该批产品既非牌号注册人生产,亦未做生意标注册人授权,为假冒三棵树涂料株式会社牌号专用权商品。经核算,当事人共发卖假冒内墙腻子1401袋,单价25元/袋,违法经营额3.5万元。
当事人发卖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12日,南通市崇川区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内墙腻子1401袋、罚款8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6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纺织品厂生产发卖以粉碎性鸭毛绒伪装鹅绒的羽绒被案
2023年4月13日,根据网络巡查线索,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某纺织品厂经营场所检讨创造的4款86条羽绒被现场抽样考验,4款羽绒被纤维含量项目考验检测结果均为粉碎性毛绒,不符合QB/T1193-2012标准规定哀求,考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购入粉碎性鸭毛绒5273.5斤、鸭绒727.4斤,陆续生产扭花鹅绒被和四层立体鹅绒被,伪装95鹅绒被在某平台直播间发卖。至案发,共售出鹅绒被1008条,未售出鹅绒被11条,货值金额73.04万元,获利10.43万元。
当事人生产发卖以粉碎性鸭毛绒伪装鹅绒羽绒被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7日,南通市通州区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伪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滞生产、发卖,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羽绒被11条、没收违法所得10.43万元、罚款100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7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苏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发卖冒用他人厂名、用假冒零部件组装低压配电柜案
2021年11月11日,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淮安某电器公司项目工地开展日常检讨,创造工地利用的低压配电柜标示为扬州市某公司生产,经扬州市某公司技能职员鉴定,为假冒产品。淮安某电器公司供应的资料显示,上述产品实际为江苏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发卖。经查,当事人为了工程验收须要,将9台原标注当事人信息的主开关柜铭牌改换为扬州市某公司的铭牌,货值金额144.44万元,获利1.34万元。另查明,当事人将自产的24台低压配电柜元器件的标识全部改换为工程验收方指定的上海某电气有限公司的标识,货值金额180.19万元,获利1.41万元。
当事人发卖冒用他人厂名低压配电柜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5日,淮安市淮阴区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假造产品产地的,假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4万元、罚款14.44万元的行政惩罚。
当事人发卖用假冒零部件进行组装低压配电柜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惩处生产发卖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淮安市淮阴区局依据《江苏省惩处生产发卖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五款“生产、发卖的商品有本条例第六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环境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发卖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发卖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1万元、罚款36.04万元的行政惩罚,并将配电柜假冒情形通报主管部门。
案例8
响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机器配件经营部发卖假冒牌号产品案
2023年3月16日,根据举报,响水县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某机器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进行检讨,创造涉嫌假冒潍柴牌号产品544箱(盒)。上述产品经潍柴动力株式会社技能职员鉴定,均非该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属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产品。经核算,侵权产品违法经营额为4.55万元。
当事人发卖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产品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5月8日,响水县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544箱(盒)、罚款9.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9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公司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纸牌玩具案
2022年11月22日,根据牌号权利人举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某商贸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检讨,创造某品牌纸牌玩具3960副,做生意标权利人辨识,上述纸牌玩具的名称或装潢与牌号权利人的注册牌号相同或近似,系陵犯其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经查,2022年7月至11月间,当事人通过网络平台购入侵权纸牌玩具7320副,并通过网店发卖,发卖价格远低于正版发卖价,违法经营额共计4.49万元。
当事人发卖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3月3日,扬州市广陵区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纸牌玩具3960副、罚款15万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10
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两建筑工程公司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瓷砖案
2023年3月28日,根据牌号权利人举报,宿迁市宿城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辖区某在建项目工地进行检讨,创造某品牌瓷砖335箱、零散瓷砖130片及已切割瓷砖109块,瓷砖包装未见厂名厂址等信息,拆封后在瓷砖背面标有某品牌牌号标识。做生意标权利人认定,上述瓷砖为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涉案项目工地承建方为浙江某建筑公司,工程中所利用的瓷砖从上海某建筑公司采购,购入瓷砖共计412箱,违法经营额2.91万元。
上述两公司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6月26日,宿迁市宿城区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紧张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假造注册牌号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敷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两公司立即停滞侵权行为,没收335箱及零散瓷砖,对浙江某建筑公司作出罚款8万元,对上海某建筑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惩罚。
新华日报·交汇点 许海燕 洪叶
编辑: 田墨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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