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田蝶 黄小龙
创造购买的入口食品未贴中文标识,能否主见十倍赔偿?5月9日,纵目***从恩施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起入口红酒未贴中文标识案,讯断退款退货,且发卖者给予消费者十倍赔偿。
2021年9月,刘某在A商贸公司处购买入口红酒一箱6瓶,单价298元,货款共计1788元。后刘某创造红酒外包装和瓶身均无任何中文标识,刘某认为A商贸公司***的入口红酒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陵犯其合法权柄。在与A商贸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讯断A商贸公司退款1788元,并支付十倍赔偿17880元,共计1966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A商贸公司发卖的涉案入口红酒,瓶身及外包装均无任何中文标签及中文解释,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干系规定;同时,A商贸公司亦未提交检疫证明、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证明其发卖的红酒经考验合格。故讯断:A商贸公司退还刘某货款1788元,同时刘某向A商贸公司退还所购一箱红酒(6瓶),如不能退还则按298元/瓶的单价扣减价款;A商贸公司向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17880元。
法官先容,《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入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该有中文标签;依法应该有解释书的,还应该有中文解释书。标签、解释书应该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哀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经营者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敷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来源: 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