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民石某于2023年10月1日在一家通讯器材店购买一部手机,实付8699元。交易后,石某通过查询创造,这部手机实际购买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也便是说在6个多月前手机就被拆封了。代价不菲的手机并非新机,这让石某非常恼火,于是将该店铺起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民法院,哀求判令其退还已支付的购机款,并赔偿3倍价款26097元。
【法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582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任务。对违约任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危害方根据标的的性子以及丢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摘要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改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任务。
【说法】
“卖方应该如实陈述商品的实际情形。”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公民法院备案庭法官王娟先容,受理该案后,法官关照石某和发卖方代表周某到庭。周某不认可石某的全部诉讼要求,并声称双方达成交易时,已昭示出售的是一部资源机,并将该机保修韶光和保修范围奉告石某,石某本人也已具名;其次,他认为,资源机也是公司官网授权发卖的,不存在敲诈和违约环境。
石某为证明其诉求,当庭出示手机自带软件和检测报告,证明涉案手机被激活日期为2023年3月31日。与此同时,石某还出示一组录音,证明在得知手机可能非国行正品、也非资源机情形下,他前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调度过程中,手机发卖实际经营人也参与个中,并当场赞许退还购机款。
经由法官两个小时的释法,双方志愿达成调度,周某当庭赔付石某手机购机款的两倍价款。
“在购买手机等电子产品时,该当像石某这样具有维权意识。”王娟表示,购置价格较高的电子产品应尽可能选择经品牌授权的店铺或信誉度高的商家进行交易,购物后该当及时验货,同时要把稳保留购买凭据证据,以免维权困难。经营者应遵纪遵法、诚信经营,自觉掩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敲诈发卖一定付出代价。(石榴云/新疆日报 杨舒涵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