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部手机,购买和***时的质检报告不一致?
近日,一有名博主爆料称转转二手手机阴阳检测报告存在问题。据***记录,该博主先在一家转转店花3112元购买手机,但在另一家店转卖时,却只能以1990元的价格售出,相差1122元。
(爆料博主***截图)

此后,该博主又在一家转转店购买了三部手机,总花费13610元,但在再次通过转转卖出时,只能以9567元的价格售出。
全体购买和***过程中,该博主指出转转发卖时的质检报告显示手机没有问题,但在不到半小时后的回收中,却创造了"各种瑕疵"。
国樽状师事务所郝琳琳状师认为,根据所供应的信息,博主在转转平台上购买和发卖二手手机,并创造同一部手机的买卖价格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转转平台在发卖和回收时供应的质检报告也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在此事宜中,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敲诈行为:如果证明转转平台故意供应虚假的质检报告以误导消费者,这可能构成敲诈行为。敲诈是指通过虚假陈述、遮盖事实或其他手段,误导他人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该博主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转转平台的涉嫌敲诈行为,并供应干系证据支持其主见。
商品质量问题:如果同一部手机在购买和发卖时的质检报告存在不一致,并且回收时能够查出瑕疵,这可能表明转转平台在发卖时没有供应真实的质检结果或未能履行其条约中的相应责任。
根据干系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律,转转平台应该向消费者供应真实、准确的商品质量信息,并确保其发卖的商品符合质量哀求。
二手交易平台发生网络消费轇轕,可通过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哀求经营者承担法律任务,向网络交易平台客户做事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拨打12315电话向工商部门投诉等。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危害,公民法院综合发卖者***商品的性子、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发卖渠道、收入等情形,能够认定发卖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见发卖者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承担经营者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旨在法规之一样平常性剖析研究或信息分享,不构成对详细法律的剖析研究和判断的任何成果,亦不作为对读者供应的任何建议或供应建议的任何根本。作者在此明确声明不对任何依据本文采纳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承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