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电子条约与传统的书面条约并无实质差异,它们都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同等的产物。电子条约只是将传统的纸质条约转化为电子形式,其法律效力与书面条约相同。
当电子条约发生轇轕时,法院首先要判断条约的法律效力。如果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逼迫性规定,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同等,那么法院会认可该电子条约的有效性。
然而,电子条约的证据形式与传统书面条约有所不同。在诉讼中,当事人须要供应相应的证据来证明电子条约的存在和内容。这可能须要借助专业技能手段,如电子署名、韶光戳等来证明电子条约的完全性和真实性。

此外,由于电子数据的易修改性和无痕修正的特点,法院在认定电子条约内容时须要更加谨严。法院会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干系证据以及电子数据的天生、储存、通报等方面的成分来综合判断电子条约的真实性和效力。
综上所述,法院对电子条约的认可紧张取决于条约的法律效力以及当事人供应的证据。只要电子条约符合法律规定,且当事人能够供应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法院就会认可并保护电子条约的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