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成员国应最迟在2024年12月31日前通过并公布符合本指令的必要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它们应立即将这些规定的资料送交委员会,它们应从2025年1月1日起适用这些规定。
RoHS指令附录Ⅲ中的第39(a)条款进行了修订:
RoHS(2011/65/EU)是由欧盟立法制订的一项逼迫性标准,它的全称是《关于限定在电子电气设备中利用某些有害身分的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2003年1月27日欧盟理事会通过了首版RoHS指令:2002/95/EC;2011年7月1日,欧盟公布了新一版的RoHS指令:2011/65/EU,并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取代了之前的版本2002/95/EC。紧张用于规范电子电气产品的材料及工艺标准,使之更加有利于人体康健及环境保护。RoHS禁止的物质是铅(Pb)、汞(Hg)、镉(Cd)、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和四种不同的邻苯二甲酸盐(DEHP、BBP、BBP、DIBP)。

来源:欧盟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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