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红网《消费维权》栏目(https://315.rednet.cn)收到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称自己在阛阓打折的时候购买了几件衣服,但是回家之后创造衣服质量有明显的问题,去找商家进行退换的时候,商家表示这是特价活动产品,一经售出是不再退换的,谢绝了消费者提出的退换货哀求。
特价活动商品不退不换这种规定是合法的吗?特价商品商家是否有权谢绝给消费者退款?如果活动商品涌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如何维权?针对这一系列问题,红网《消费维权》栏目约请了湖南仁本状师事务所黄蜜状师为我们供应专业解答。
黄蜜表示:“特价活动商品不退不换这一条款是否合理,关键看商家在发卖商品的过程中是否向消费者履行了奉告责任。”商家履行奉告责任的内容应该是在遵照公正原则下双方权利责任对等的条款,否则消费者可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主见商家履行奉告的内容构成“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效力。

在消费的过程中,若商家已明确表示拟发卖的特价商品属于待“处理品”,消费者理解也赞许接管此种环境下商家的低价发卖行为,那么发卖此类“处理品”后商家不再对消费者承担包修、包退及包换的“三包”任务。若商家没有明确奉告,且消费者购买的是商家为了达到一定经营目的从而低价匆匆销的“打折品”,那么商家必须履行“三包”规定。
“若特价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便是商家作出了特殊提示,消费者依然可以申请换货或者退款。”黄蜜称,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若商家明知是质量存在问题的产品但仍向消费者进行发卖,那么商家的行为则构成敲诈,消费者除可主见退还货款。其余消费者还可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哀求商家向实在行“买一赔三”的任务。
关于特价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这一问题,黄蜜状师建议,一方面要保留好维权凭据,如购物小票、发票、纸质或电子版条约、谈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另一方面,在已网络证据的条件下可以先选择与商家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拨打12315要求消折衷解或者到商家的主管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仍未办理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掩护自己的条约权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