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审结一起涉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下单一部条记本电脑,利用过程中电脑涌现多项非常情形,经由五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办理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对此,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四中院对此案终审后讯断商家为小安换货。
案情简介
小安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下单购买了一台条记本电脑,售后政策为两年全国联保。利用一年后,该电脑涌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非常情形。随后小安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

4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涌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在短短2个月韶光内又经历了4次返厂维修。
小安末了一次拿到电脑后,仅利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联系客服哀求退换货无果后,朝气的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审理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哀求,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谢绝接管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涌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小安哀求5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形,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做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付消费者做出的有效担保,致使小安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条约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小安哀求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诉讼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时也增加了哀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要求。
二审阶段,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连续利用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任务”。四中院认为,小安正常利用涉案电脑的韶光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哀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的环境,小安哀求解除条约并退还货款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利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发卖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二审改判商家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任务,即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违约任务,但是须要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及干系规定承担经营者的三包任务。根据《微型打算机商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打算机主机、外设商品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停产的,应该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发卖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徐伟伦通讯员 刘津宁 白思宇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