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一名外卖配送员在送餐途中受伤后向公司申请工伤,却因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引发轇轕。这名外卖配送员在该公司全职从事配送外卖的事情,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条约。公司主见双方是承揽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外卖配送员在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件,在报告工伤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案情回顾】
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某平台配送业务互助商,其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外卖配送。2017年4月20日,孙某入职该公司全职从事骑手事情。公司为孙某购买了商业保险,其法定代表人向孙某转账来支付人为。公司会根据孙某的配送情形、投诉数量、出勤天数对孙某进行管理,并酌情扣减人为。

2017年6月27日,孙某在配送外卖时发生交通事件。公司出具《事情证明》一份,载明:“兹有孙某同道系本单位全职员工,职务:配送员,均匀人为180元/天,因受伤从2017年6月27日至2017年9月27日请假安歇,在此期间不予发人为,特此证明。”
孙某为报告工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哀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仲裁要求。公司不服仲裁决定,诉至法院,哀求确认其与孙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庭审过程】
双方各自为政,辩论激烈。
法院审理查明,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孙某分别具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该公司的主营业务范围包括外卖配送,孙某在该公司全职从事配送外卖的事情,公司为此向孙某按月支付报酬并对其进行监督与管理。该公司出具的《事情证明》中,也载明了孙某的全职员工身份、职务、人为标准、请假期间报酬等事变。
据此,法官表示,该公司与孙某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色,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审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孙某自2012年4月20日起与原告苏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讯断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以案说法】
劳动条约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苏州市苏州区公民法院法官姜伟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一样平常应通过书面劳动条约确立。但是在劳动关系的缔结及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基于管理者的上风地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条约,规避其答允担的劳动法责任,故劳动者只需初步证明其在一定期限内向用人单位供应过劳动,受用人单位指派、管理和监督,与用人单位之间在人身、经济上存在一定的从属关系,即可在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上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认定。虽然公司主见其与孙某之间系承揽关系,但经法院审理查明的情形来看,公司与孙某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环境,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色,应认定两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行业作为互联网经济模式的范例代表,随着外卖员群体规模的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轇轕也日益增多。快递员每每通过网络APP接单、统计事情信息及结算报酬,对付用工主体和法律关系的确定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准确认定劳动关系,对付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柄,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康健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