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还得从4年前提及。2015年7月7日,北京消费者汪某通过邦泰公司开设在苏宁易购网站的邦泰数码专营店,购买苹果公司生产的魔声录音师二代studia 2.0耳机26个,单价1280元,总价33280元。
2015年7月12日,汪某收货后创造音质不好,于2015年7月15日到苹果授权做事商北京直信创邺-海淀黄庄店进行维修,对方出具《做事报告书》,结果为:BEATS耳机非原装正品,无法保修。
汪某随后向法院起诉,主见“五倍赔偿”。汪某认为,邦泰公司作为苏宁易购网站会员在网站上发卖商品,受到其网站所公示的各项规则、标准的约束,应按《苏宁云台假冒商品赔付标准》“假一赔五”的标准对他进行赔付。苏宁易购公司发布的《苏宁云台假冒商品赔付标准》,通过增强消费者购物信心的广告浸染,为网站带来更多业务量,使自己得到更大利益,理应担保网站规则被遵守,却没有督匆匆邦泰公司履行赔付承诺,应对“假一赔五”的赔偿任务承担连带任务。
一审法院依据《条约法》讯断退货退款,不支持“假一赔五”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苹果做事授权商及苹果公司寄送调查令,确认汪某所购耳机为假冒产品。法院审理认为,汪某实际收到的BEATS耳机经考验并非原装正品,故邦泰公司的发卖行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敲诈,汪某哀求邦泰公司退回货款,但应退回邦泰公司相应的商品,现涉案耳机中的白色2个、蓝色1个已进行了拆封,不符合退货条件,因此对付汪某哀求邦泰公司退回未拆封的23个耳机对应的货款,该院予以支持,对付超出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汪某哀求邦泰公司及苏宁公司支付五倍赔偿金的依据为苏宁易购网站上公示的《赔付标准》,该《赔付标准》载明:苏宁云台商家在苏宁云台发布商品后被认定为“赝品”的,需对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按照“假一赔五”的标准进行赔付。
同时,《会员章程》对商家的界定为:除非另有约定,苏宁易购网站上的商品和做事常日并非由苏宁易购直接发卖或供应,而是由入驻苏宁易购网站的经营者发卖或供应。苏宁易购网站上供应商品或做事的经营者,统称为“商家”。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通过苏宁易购平台向邦泰公司购买商品,邦泰公司通过苏宁易购平台供应商品,因此邦泰公司属于《会员章程》及《赔付标准》所述的商家,而非会员。此外,苏宁公司作为做事平台,无权代商家向消费者作出“假一赔五”的承诺。
法院认为,汪某主见邦泰公司系苏宁易购网站会员,故邦泰公司应按照赔付标准支付赔偿款以及苏宁公司对汪某购买的产品负有担保责任,应按照其发布的《赔付标准》承担赔偿任务的诉讼要求,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2018年11月,法院终极依照《条约法》有关规定,讯断:汪某退还邦泰公司魔声录音师二代studia 2.0耳机23个;邦泰公司退还汪某货款29 440元。
二审法院讯断撤销一审判决,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判令苏宁易购“退一赔五”,赔偿消费者16万余元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支持其”退一赔五“诉讼要求。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公民法院审理认为,邦泰公司的发卖行为构成敲诈,汪某哀求邦泰公司退回全部货款,情由正当,应予支持。一审法院以涉案耳机中的白色2个、蓝色1个已进行了拆封,不符合退货条件为由对汪某该部分退款哀求未予支持不当,应予纠正。
二审法院还认为,苏宁易购网站系由苏宁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苏宁公司在苏宁易购网站公布的《云台赔付标准》中明确假冒商品赔付标准为“假一赔五”,现入驻苏宁易购网站的商家邦泰公司发卖的苹果耳机经考验并非原装正品,依据《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关于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该履行承诺”的规定,并基于苏宁易购网站系由苏宁公司运营的网络交易平台,而苏宁公司认可该平台上作过“假一赔五”的承诺,因此,苏宁公司应该履行“假一赔五”的承诺,即苏宁公司应该赔偿汪某166400元。
今年4月25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汪某退还邦泰公司魔声录音师二代studia 2.0耳机26个;邦泰公司退还汪某货款33280元;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汪某166400元。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