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测职员对该电镀厂厂区围墙外南侧地面和厂区围墙外西南侧地面分别采纳水样2瓶,根据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电镀厂排向外环境的污染物铬、镍、锌均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规定的排放浓度值10倍以上,系危险废物,属于有毒物质。
经调查,该电镀厂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罪,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关于“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的规定及第三十九条关于“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修改、假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等躲避监管的办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18年5月28日,长泰县环保局对该电镀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电镀厂立即停滞生产,限期恢复原状。
2018年5月18日,司法职员现场对该电镀厂生产车间两扇铁门进行查封。2018年5月30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需深究刑事任务,长泰县环保局决定将此案依法移送长泰县公安局侦办。长泰县公安局于5月30日备案侦查,于5月31日对卖力人刘某某履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长泰县公民审查院将该案件起诉至长泰县公民法院,2019年1月25日,长泰县公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惩罚金5万元,缴纳生态补偿金25万元。

来源:漳州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