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例案例:
王师长西席因车辆保险附近到期,遂到多家保险公司进行报价比拟,后来通过他人先容联系到自称从事多年保险代理的张某,张某报的价格大幅低于王师长西席前期理解到的报价,随即一拍即合进行了投保,张某哀求将保费微信转账给他才能进行出单,转账后张某通过微信发送车险保单给了王师长西席。本以为买车险这件事就这样顺利办完,谁知过了几天,王师长西席开车撞了墙造成车辆损毁严重,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报案才创造其投保的保单并未购买车损险,后经查证,张某未取得保险发卖代理资格,其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朋友出单并假造了车损险从中获利,案发后张某早已抱头鼠窜,王师长西席车辆丢失只能自行承担。
二、案例剖析: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以造孽霸占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条约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11条:保险公司从事保险发卖的职员应该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
张某制售假保单和打着保险公司旗号进行车险经营,以低廉的价格招揽客户。当保险事件发生时却抱头鼠窜,使王师长西席得不到应有赔偿,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受到了危害。
王师长西席因梦想便宜,戒备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对保险知识的缺失落,使违法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才造成了这起悲剧的发生。
三、风险提示:
勿轻信他人,投保前需核实对方的身份,必要时到当地保险机构进行核实。
保险用度切勿轻易转账给个人。
承保后,电子保单通过保险公司官网或官方APP等进行查询,核实信息及险种是否有误,可杜绝他人对保单进行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