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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承包合同”就可以规避劳动关系吗?附操作建议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通讯 2025-04-0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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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真不好说。

2022年7月4日,最高公民法院发布第32批共7件辅导性案例,个中辅导案例179号《聂美兰诉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对此进行了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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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紧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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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2016年4月8日,聂美兰与北京林氏兄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互助设立茶叶经营项目的协议》,内容为:

第一条 双方约定,甲方出资进行茶叶项目投资,聘任乙方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乙方卖力公司的管理与经营。

第二条 待项目启动后,双方共同设立公司,乙方可享有管理股份。

第三条 利益分配,在公司设立之前,乙方按基本人为加古迹办法取酬。
公司设立之后,按双方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乙方卖力管理和经营,取酬办法:基本人为+古迹、褒奖+股份分红……

协议签订后,聂美兰到该项目上事情,事情内容为卖力《中国字画》艺术茶社的经营管理,紧张卖力接待、茶叶发卖等事情。
林氏兄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德汤按照每月基本人为10000元的标准,每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向聂美兰发放上一自然月人为。
聂美兰请假需经林德汤批准,且实际出勤天数影响人为的实发数额。
2017年5月6日林氏兄弟公司关照聂美兰终止互助协议,聂美兰实际事情至2017年5月8日。

聂美兰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林氏兄弟公司则主见双方系互助关系。
仲裁委驳回了聂美兰的全部仲裁要求,聂美兰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1.劳动关系适格主体以“互助经营”等为名订立协议,但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责任内容、实际履行情形等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者主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协议中包含事情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约期限等,符合劳动条约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条约条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为由哀求支付二倍人为的,公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特殊故意思,但没有回答聂美兰为何要确认劳动关系。

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对其有何好处?对劳动者有利,对用人单位不利。

这也可以阐明为何企业要与员工签订互助协议。
其背后的缘故原由便是:用工本钱。

就以最高院辅导案例为例,按互助关系,公司只须要每月支付1万元。
由于此案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轇轕,公司除支付人为1万月每月外,还得补缴社保、公积金,社保缴费比例大概27%,社保用度约2700元。
公积金缴费按最低基数5%打算,公积金用度500元。

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聂美兰解除劳动条约可得到经济补偿,其工龄1年1个月,可得15000元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之下,公司用工13个月,要支付130000(人为)+35100(2700元×13个月社保用度)+6500元(500元×13个月公积金用度)+15000元经济补偿=186600元。

用工13个月的本钱比拟:互助关系下,公司支付130000元;劳动关系下,公司支付不低于186600元。
劳动关系下还有一些隐形的,比如加班费,年休假等。

答案就出来了,用工本钱。
这就很好的阐明了,为何很多公司想规避劳动关系,达成去劳动关系化的紧张目标。
最高院的案例中,公司去劳动关系化失落败紧张表现在什么地方呢?

第一,双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聘任聂美兰为茶叶经营项目经理,互助是平等关系,聘任一样平常是雇佣的意思。

第二,约定了报酬、古迹,而如果是承包则是出资、风险。

第三,对聂美兰的管理,如按月申报请示考勤等。

本案给公司的启迪是,对条约性子的认定并不是仅凭条约名称确定,法院对条约名下双方实际关系的审查。
挂羊头卖狗肉,很难骗过法官。
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有无从属性,有无从属性是从劳动者有无接管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

签订承包条约,就一定是无效的吗?

广东省高等公民法院曾发布一起承包关系同为劳动争议的范例案例:

案例紧张内容:

黄健威等与尚品公司确认劳动关系轇轕案。
公司提交的《餐厅中厨承包协议书》约定:

黄健威卖力承包尚品公司中厨部门事情,承包期为一年,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劳动报酬按入场19人、人均3800元、合计72200元计发,于次月15日发放。

法院认为:

根据承包协议,黄健威与尚品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且黄健威也无供应证据证明其在与尚品公司签订承包协议前已经入职尚品公司。

其余,黄健威对其他人进行劳动管理,决定其他人的劳动报酬标准并由其支付劳动报酬,且其不是尚品公司员工,非代表尚品公司对其他人履行职务行为,其他人与尚品公司也不存在劳动关系。

再回到开头的问题,签订承包关系、互助关系或者劳务关系,能规避劳动关系吗?

1、如果为了去劳动关系化,把劳动关系的员工签订为承包关系,大概率规避不了劳动关系。
毕竟法官是从本色上审查。
或许有些法官很“商事”,刚从民二庭调到劳动争议审判庭,但也是小概率事宜。

如争议极大的(2020)渝02民终1020号案:一审认为劳动关系,二审认为,陈定华在与博智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志愿与博智物业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协议》,博智物业公司按条约约定收取固定承包费后,剩余的收入均归陈定华所有,盈利或亏损的风险由陈定华自己承担,以是双方并没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陈定华的收费韶光段虽受区政府干系文件规定的收费韶光段限定,但陈定华在收费韶光段内的上、放工韶光由其自己掌握,并不受博智物业公司的约束,以是双方也没有人格上的“从属性”。

因博智物业公司与陈定华不存在劳动法上的从属关系,应该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只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第二条规定可以参照“事情证”“事情服”等外在凭据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该条款的适用应该以双方存在从属关系为条件。

一审法院在双方签订有《承包经营协议》的条件下,忽略双方不存在从属关系这一实质特色,仅从“事情证”、“事情服”等外在凭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确有不当。

2、将劳动关系改为承包关系,有承担额外本钱的风险。
如前所述,面临社保、公积金补缴,以及经济补偿、加班费、年休假,万一工伤更恐怖。
如果公司的预算是10000元一个人,不如将看不见的本钱算进10000里面。

3、并非改为承包条约后就无用。
上述广东的案例便可以证明。
而且,如果承包条约中明确了报酬、事情内容,法院也不会支持二倍人为。

4、真要用承包关系来代替劳动关系,牢记做到逼真或者说做到实处。
即公司与承包者明确权利责任,不要在约定中涌现聘任、人为的字眼,在履行过程中,更强调结果,对结果付费,不要对劳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承包关系该当显得更独立。
特殊是不要对承包者考勤,对承包者违纪进行惩罚等。

5、承包关系并非就一定是最好的,节约了本钱,但是承包者与公司是条约互助关系,其稳定性也不强、忠实度也不高。
在用的过程中是节约了,但是如果流失落率高,招聘也是要本钱的。

6、牢记工伤风险。
条约约定,一样平常还是有约束力的。
但是如果承包关系下,员工受伤了,如酒店的大厨,其很随意马虎为了工伤去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一旦认定,对单位来说是巨大的本钱。
对付工伤风险高的行业,用承包关系去代替劳动关系,风险不可控。
比如建筑领域,虽然承包给了包工头,但是发包单位对包工头利用的职员仍要承担工伤任务。

7、劳动关系下,企业的用工本钱很高,但承包办法只是个中的一种。
企业可以评估各种用工风险,除劳动关系、条约关系,还有劳务叮嘱消磨、劳务外包、非整日制用工、劳务用工等多种用工模式,可以从中选择风险与本钱皆可控的。
劳动关系用工也并没有那么恐怖,企业可在风雅管理上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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