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出台的《条例》对《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基本框架进行了完善与细化,采纳了地方性消费者权柄保护条例的前辈管理履历,同时与《产品质量法》《电子商务法》等干系行业领域专门法律制度紧密衔接,促进了消费者权柄保护法律体系的折衷统一。
与此同时,《条例》针对我国近年来在传统消费领域与平台经济领域涌现的新情形、新问题,如虚假宣扬、刷好评家当链、不公正格式条款、预支式消费侵权、“职业打假人”恶意索赔、大数据“杀熟”、过度网络消费者信息等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且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予以精准回应。
亮点一:全面强化消费者权柄保障

近年来,被广泛曝光的平台大数据“杀熟”、以优惠订阅折扣勾引订阅后自动以原价续费等连环消费“陷阱”已习认为常。这些问题实质上均因消费者知情权以及在知情根本上的自主选择权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对此,《条例》有针对性地逐一构建了更为明确精准的信息表露哀求,更加全面强化对消费者权柄的保护。
针对赠品和试用装瑕疵问题,《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免费供应的商品和做事同样要承担安全保障责任和瑕疵包管任务,详细而言便是免费商品或做事应该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哀求的红线,意味着经营者不可以以“免费供应”或者“赠品”为由免责。《条例》结合常见的市场经营实践,进一步明确了“免费供应”包括褒奖、赠予、试用等形式,并重点新增了存在瑕疵的免费商品或做事的合规哀求,应该符合三要件,缺一不可:(1)不违反法律逼迫性规定;(2)不影响正常利用性能;(3)充分履行奉告责任,事先如实奉告消费者。
针对大数据“杀熟”等价格歧视征象,《条例》首次对差异化定价进行规范,明确了差异化营销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为条件,彰显市场公正。第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形下,对同一商品或者做事在同等交易条件下设置不同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经营者的确享有自主经营权,市场充分竞争领域的经营者还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经营者会推出各种各样的折扣匆匆销,制订了各种各样繁芜的营销规则和定价算法,造成了消费者在同一产品上的实际成交价格不一,而经营者又以这是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往返避任务。这些情形下,消费者对同一产品或做事所付出的对价是不同的,从而影响了消费者公正交易权。因此,该条款规定纵然是公正合理的营销行为,商家也要将营销规则中跟消费者有主要短长关系的信息真实全面地奉告消费者,确保消费者在充分知情的根本上自主选择,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针对自动续费问题,《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如果商家采取自动续费的办法供应做事,除了要提前奉告,还要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使其能够在充分享有知情权的情形下选择。在日常生活中,由于选择“自动续费”可以享受到折扣,以是很多用户都会选择自动续费,但是到了自动续费的时候,有些平台并不会提醒用户将要自动续费,《条例》第十条授予了经营者以显著办法进行提醒的责任。
亮点二: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考虑到消费者因信息不对称等缘故原由常常身处相对“弱势”地位,以及网络浪潮下层出不穷的“陷阱”乱象,对付消费者给予分外关照和保护有其必要及合理性,但此种“倾斜性保护”如果被不当用于牟利目的、引发滥诉,或是给“关关难过”的经营者造成了持续性的多维过重打击,也背离了老实信用的代价导向。因此《条例》合理增设和明晰经营者责任的同时,在不少条款中也强调了对付经营者合法权柄的保护和关照,以及对付消费者维权办法的合理约束,充分表示了对付老实信用原则的守正。
针对消费者维权办法和目的,《条例》首次规定投诉举报需依法行事,并在条文中多次利用了“理性维权”“依法维权”等说话,明确增设概括性哀求,即第二十七条规定,“投诉、举报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针对“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消保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赔偿依据根本上,《条例》第四十九条吸纳了近年来法律和司法实践中逐渐凝聚的共识,增设了两种除外环境。第一种情形是,“商品或者做事的标签标识、解释书、宣扬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做事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强调了实践中极易引起关注和索赔的工具——产品标签及宣发物料,表示出立法机关对付牟利性索赔、职业打假等争议行为的认定趋势。第二种情形是“通过夹带、掉包、造假、修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办法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打单的”,这一条款给一系列恶意索赔行为敲响警钟,明确骗取赔偿或者敲诈打单的行为,答允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任务。
针对任务承担,《条例》也表示了宽严相济的司法趋势,避免过度惩罚。第五十一条新增了经营者主动肃清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照《行政惩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惩罚。
针对不当退货行为(例如“7天无情由试穿”“霸王餐”等),《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强调消费者无情由退货应该遵照老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无情由退货规则危害经营者和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亮点三:细化监管广告宣扬
广告宣扬内容极可能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产生本色性影响,也历来都是司法案件高频雷区。在广告与宣扬方面,《条例》明确哀求经营者对主要事变准确表露或显著提示,其干系亮点内容值得关注。
对付五花八门的“高端”词汇,在《消保法》哀求供应商品信息应该真实全面的根本上,《条例》第九条进一步哀求供应信息的办法应该“普通易懂”。该规定是否会在司法中实际落地,以及是否会成为广告宣扬领域司法的“帽子”条款,值得关注。
对付电商平台中常见的“刷销量”及控评征象,考虑到销量和用户评价是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的主要依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禁止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概述性规定的根本上,《条例》第九条明确禁止虚构商品或者做事交易信息、经营数据,修改、编造、隐匿用户评价的行为。尤其是“隐匿差评”的控评手段,也一并被纳入规制范畴。
对付直播带货等场景下的宣扬乱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直播营销平台的消费者权柄保护,进一步细化电商广告监管规定。该条款针对网络直播行为进行规范,明确规定直播平台需建立消费争议办理机制,并在发生争议时,哀求平台经营者供应必要信息。同时,也明确了并非直播中的所有内容均为广告。需确保消费者能够充分理解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职员的干系信息以便维权,也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也从行政法规层面明确网络直播推介内容可以适用《广告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职员很可能构成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经营者如违反前述规定,应受行政惩罚。该条对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明确提出哀求,充分保障了消费者在网络直播活动中的权柄,规范了网络直播行业的有序发展。
亮点四:管理预支式消费侵权问题
预支式消费是广泛用于娱乐、健身、美容、旅游、餐饮各种生活场景的消费办法,消费者为了在未来分批次接管特定的做事或商品,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价款用度,存储在商业预支卡中。与买卖条约、做事条约比较,预支式消费最显著的特色在于消费者向经营者预先付款。虽然商业预支卡在减少现钞利用、便利"大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浸染,但由于商业预支卡市场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少风险戒备机制,很随意马虎引发公款消费、收卡受贿、大规模投诉轇轕等突出问题。
《条例》第二十二条在《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根本上进一步细化,增加了“经营者涌现重大经营风险停滞收取预支款”的哀求和“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做事场所”的提前奉告责任。针对办会员后降落做事质量等征象,《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收取预支款后,应该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供应商品,不得降落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经营者未按照约定供应商品的,应该按照消费者的哀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支款。针对商家“失落联跑路”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哀求经营者涌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条约约定或者交易习气正常供应商品的,应该停滞收取预支款。同时,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做事场所时,应该提前奉告消费者,并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哀求提前30日在其经营场所、网站、网店首页等的能干位置公告经营者的有效联系办法等信息;在此环境下,消费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条约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连续履行供应商品或者做事的责任,或者哀求退还未消费的预支款余额。
值得把稳的是,根据法条文本,当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做事场所时,即便经营者已提前奉告消费者,但如果未根据第二十一条履行公告哀求,仍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业务执照。
亮点五:完善退换货规则
便利的退换货机制是网购浪潮的助推动力之一,但也极易引发争议。也正因如此,有关部门相继在2013年修订版《消保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等规定中进行了约束。这次《条例》对付上述规定中的留白问题进行了进一步补充及细化。
针对法定无情由退货商品范围,《消保法》与《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明确,原则上消费者均享有七天无情由退货权利,但同时,也通过两种办法打消了两类不适用法定无情由退货的商品,第一类是明确打消的4种商品(消费者定作、鲜活易腐、在线下载或已拆封的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及期刊),第二类是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但对付“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详细哀求,尤其是指昭示确认、还是默示办法即可,并未进一步明确。不少争议案件便是因电商平台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或者小字注明“不适用7天无情由退货”而主见已提示消费者且消费者下单即视为默认赞许。
对此,《条例》第十九条一方面明确,经营者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另一方面,经营者应该以显著办法对不适用无情由退货的商品进行标注,提示消费者在购买时进行确认,不得将不适用无情由退货作为消费者默认赞许的选项,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谢绝无情由退货。也便是说标注、提示确认和昭示确认应该同时构成可打消适用的条件。
针对退货商品应该“无缺”的标准,《消保法》哀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虽然《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已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无缺,但该办法仅适用于网购场景。这次《条例》的退货干系规定,适用于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各场景下,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须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进行合理调试,并且同时“不影响商品原有品质、功能和外不雅观的”,也应被认定为符合“无缺”的标准。
针对退货金额及支付办法,《条例》第十八条明确了退货金额应该首先依据发票等购货凭据或者做事单据认定,除非经营者能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价格不一致时,可以实际支付价格认定。同时,无论是因法定义务退货,还是按约退货,《条例》哀求经营者均必须一次性退清干系款项。
其他亮点条款
本次《条例》还有不少亮点,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进一步细化了消费者各项权利。如增加消费者瑕疵产品召回的“建议权”(第八条);强化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保护,禁止强制消费、二选一,限定搭售经营(第十一条);限定格式条款的订入,保护消费者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办理消费争议的权利(第十七条);重申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哀求经营者网络个人信息需遵照“最小必要原则”(第二十三条),并未经消费者赞许,不得履行电话营销等(第二十四条)。
《条例》对付作为分外消费者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给予分外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虚构或者浮夸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勾引老年人消费,专门列举针对老年人的虚假宣扬、虚假广告,表示立法机关对付老年保健养生骗局的关注。《条例》第十六条文聚焦未成年人游戏沉迷问题,专条规定供应网络游戏做事经营者要设置未成年人防沉迷机制,第二十三条还对未成年人的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作出重点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康健,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相衔接。
《条例》首次规定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营者和消费者赞许调度的,应该依据职责及时调度,凸显“谁主管谁维权”的理念(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了投诉的受理要件、时限、委托调度、鉴定检测等程序,比如重大、繁芜、涉及浩瀚人的消费争议,可以纳入政府的抽查考验,“鉴定一次、办理一片”,这也缓解了消费者常常反响的鉴定贵、鉴定难的痛点。
总体来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系统不雅观念,重点在细化经营者责任、强化国家保护、完善争议办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既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又支持经营者合法经营,既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有效衔接又与时俱进,既看重对公民群众消费权柄的普遍保护又表示对弱势消费群体的特殊保护。它不仅为保护消费者权柄供应了更为详细、细化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更好地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柄关系,并且对付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公正交易、掩护良好的消费环境具有主要意义。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