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机动车买卖条约
甲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条约法》及干系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志愿、公正、老实信用的根本上,就旧机动车买卖的有关事宜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卖方依法出卖具备以下条件的旧机动车(注:批量交易车辆请填写条约附件)
车主名称: ;号牌号码: ;厂牌型号: ;有效期至: ;初次登记日期: ;行驶公里数: 。
车辆利用性子:□客运、 □货运、 □出租、 □租赁、 □非营运、 □其他。
车辆状况: 。
第二条 车辆成交价格及交验车
车辆成交价格为(不含税费) 元;大写:
元;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袱办法为□买方卖力、□卖方卖力、□ 。
买方应于 年 月 日在 (地点)同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干系文件,并自验收、审验无误起 日内向卖方支付车价款。
卖方应在收到车价款后向买方交付车辆及干系文件,并在 日内帮忙买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注:双方约定分期付款的,可就付款韶光及车辆交付等问题在第六条中约定。)干系文件包括: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税证明、税讫证明、车辆年检证明、 。
第三条 双方权利责任
1、卖方应担保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干系规定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手续。
2、卖方应担保向买方供应的干系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全、真实,不存在遮盖或虚假身分。
3、买方应按约定韶光、地点与卖方当面验收车辆及审验干系文件,并按约定支付车价款。
4、卖方收取车价款后,应开具合法、有效的收款凭据。
5、车辆交付后办理过户、转籍过程中,因车辆利用发生的问题由 卖力。
第四条 违约任务
1、第三人对车辆主见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卖方答允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统统丢失。
2、买方未按约定支付车价款的,应逐日按未交车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卖方未按约定交付车辆及干系文件的,应逐日按车价款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4、因卖方缘故原由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返还车价款并承担统统丢失;因买方缘故原由致使车辆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返还车辆并承担统统丢失。
第五条 条约争议的办理办法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阐明、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解
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因本协议引起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办法
办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投递关于协商的书面哀求后立即开始;如果旬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赞许按照以下第 种办法办理: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赞许将争议提交有统领
权的公民法院办理。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
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
统领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逼迫实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
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统统法律用度,包括但不限于状师费。
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协议其他部分仍
然有效,各方应连续履行。
每一方赞许利用本协议关照与投递条款投递与仲裁或逼迫实行仲裁裁
决有关的传票、关照或其他文件。本协议关照与投递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
响一方以法律许可的其他办法投递上述传票、关照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变: 。
本合同一式三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备案部门一份。本条约在双方具名盖章后生效。条约生效后,双方对条约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纳书面形式,作为本条约的附件。附件与本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文本已于本协议首页列明之日由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以昭信守。
(以下无正文,为具名处)
甲方:【】(盖章)
(具名)
有权具名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具名)
有权具名人:【】
年 月 日
条约附件
车主名称: 条约编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