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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品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证”作为报销凭证存在税收风险吗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通讯 2025-01-3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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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帐职员迷惑,没有税务局***监制章,姓名和***号码显示不全,是否可以在没有***的情形下作为报销凭据入账呢?能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呢?

首先,企业应根据实际业务入账,司帐准则并没有非***不能报销的规定,缺***不构成用度确认的限定。
只要企业业务真实发生,且是企业经营干系的支出,纵然未取得***,也该当如实记账。
若未取得***,也可以利用干系收据、条约作为入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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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文第九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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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散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或者收款凭据及内部凭据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收款凭据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干系信息。

小额零散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发卖额不超过增值税干系政谋划定的起征点。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第三十七条个人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

(一)发卖货色的,为月发卖额2000-5000 元;

(二)发卖应税劳务的,为月发卖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发卖额500元(含本数)。

综上所述,货拉拉平台为个人承运人向托运人开具的“货色运输电子货票收款凭据”,该凭据不是***,而是收款凭据,每次发卖额不超过500元(即实际承运人是个人且符合小额零散标准)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反之则不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据。

编辑:吴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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