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0年5月前,陈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采购二手华为、光彩怀旧手机的部分配件和非华为、光彩品牌的零配件组合成翻新机,连同假冒华为、光彩品牌的充电器、耳机一起放置在华为、光彩品牌的包装盒内,在其注册名为“好来数码店”的网店上,流传宣传为华为、光彩正品全新手机贩卖给他人,造孽经营数额为公民币93万元。个中发卖额达公民币91万余元,被扣押物品货值约1.5万元,造孽获利约公民币25万元。经清城区审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牌号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五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做事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审查官提醒
在翻新电子产品过程中,有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利用了该权利人的注册牌号的环境,只要达到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不论是否以全新商品或二手商品发卖,均可能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作为生产者,千万不要有侥幸生理,对法律一定要心怀敬畏,尊重他人的注册牌号所有权,要做生财有道,诚信经营的市场参与者,消费者也要擦亮眼睛,切莫梦想便宜,成为犯罪的帮凶。
供稿:第一审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