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众筹系指发起人为实现自己的项目设想,通过互联网平台向社会公众年夜众发起融资要求,并在融资成功后向支持者给予一定产品回报的一种商业模式。
2019年5月17日,光绘公司于某在众筹平台发起“光动好手表”众筹项目。支持者可选择8个价格不同的档位,回报产品亦不相同。5月28日,王某下单支付599元,被奉告众筹成功后可得到估量市场价为2199元的光动能氚气夜光版腕表1只。众筹成功后,光绘公司向王某交付案涉腕表。9月12日,王某以案涉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为由向平台发起退换货申请。光绘公司认为王某未在收货后15天内申请退换货,故不同意该申请。王某遂诉至法院哀求光绘公司承担退货退款及赔偿十倍价款丢失等民事法律任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光动好手表”这一众筹产品已试验成功,不存在研发失落败风险,王某支付众筹款项的目的是为了取得众筹产品,而非对众筹产品进行投资以得到回报,因此本案名为众筹实为商品预售,应对王某予以消费者权柄保护。

但法院经审理亦查明,“光动能机芯”系案涉腕表的核心,光绘公司亦在产品众筹页面着重宣扬案涉腕表具备“持久续航”以及“发光韶光理论上无限”等性能,但光绘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光动好手表”在交付王某利用前已通过干系技能测试及符合产品众筹页面描述的性能,故应支持对王某退还众筹款项的诉求。同时,光绘公司并非牌号权人,亦非专利权人,且该牌号和专利已由他人先后于2014年、2016年申请。光绘公司不但未在产品众筹页面将该真实情形予以表露,还虚构“光绘公司始于2016年研发案涉专利”等事实,且无证据显示案涉腕表具备“光动能”,故光绘公司向王某发卖案涉众筹产品存在敲诈,应该向王某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
(吁青 李楚)
法官说法
产品众筹活动中,如发布产品众筹时产品尚未研发成功,支持者下单时已具有产品研发失落败的风险预期,此种环境下,支持者与项目发起人对付该产品众筹项目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二者之间成立带有投资性子的条约关系。
如果发布产品众筹时产品已经研发成功,具备量产条件的,此类众筹项目即为范例的名为“众筹”实为“预售”,支持者不具有支持款项“亏损”的风险预期,对支持者应予以消费者权柄保护,产品众筹发起人也答允担经营者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