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管理事情,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戒备电力事件和电力安全事宜发生,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干系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干系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培植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成分在电力生产和培植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件和电力安全事宜的人的不屈安行为、设备举动步伐的不屈安状态、不良的事情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落。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 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管理主体任务,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管理事情。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干系法律法规和干系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任务,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管理事情开展干系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重大隐患剖断标准由国家能源局卖力制订。其他隐患剖断由电力企业卖力。
第二章 隐患排查管理
第五条 电力企业紧张卖力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管理的第一任务人,对隐患排查管理事情全面卖力,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机制,督匆匆、检讨本单位隐患排查管理事情,及时肃清隐患。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该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紧张卖力人、分管卖力人、部门和岗位职员隐患排查管理事情哀求、职责范围、防控任务;
(二)隐患排查事变、详细内容和排查周期;
(三)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剖断标准;
(四)隐患的管理流程;
(五)重大隐患管理结果评估;
(六)隐患排查管理能力培训;
(七)资金、职员和设备举动步伐保障;
(八)应该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电力企业应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职员、专业技能职员和其他干系职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件的二十五项重点哀求》《防止电力培植工程施工安全事件三十项重点哀求》等电力安全生产干系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该进行登记。
登记信息应该包括排查对象、韶光、职员、隐患级别、隐患详细描述等内容,经隐患排查事情任务人审核确认后妥善保存。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该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创造重大隐患立即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涉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重大隐患应同时报送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央。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公民政府有关部门。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缘故原由、隐患危害程度和管理难易程度剖析、隐患的管理操持等(详见附件)。
第九条 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社会"大众安全的,电力企业应及时关照相邻地区、单位,并报告地方公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场进行必要的隔离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条 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订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落实管理任务、管理资金、管理方法和管理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在隐患管理过程中,应该加强监测,采纳有效的预防方法,确保安全,必要时应制订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习训练。
隐患管理事情涉及其他单位的,电力企业应折衷干系单位及时管理,存在困难的应报告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折衷办理。
第十一条 在重大隐患打消前或者打消过程中无法担保安全的,电力企业应该停产停业,或者停滞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举动步伐,撤离职员,并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管理事情结束后,电力企业应该组织对隐患的管理情形进行评估。电力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供应隐患排查管理做事的,隐患排查管理的任务仍由本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检讨创造并责令停产停业管理的重大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管理并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检讨单位哀求的,方可恢复活产经营和利用。
第十四条 电力企业应如实记录隐患排查管理情形,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办法向本单位从业职员通报。重大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应该及时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五条 鼓励电力企业建立隐患排查管理勉励约束制度,对创造、报告和肃清隐患的有功职员,给予褒奖或者表彰;对排查管理不力的职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应该定期对本单位隐患排查管理情形进行统计剖析,干系情形及时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送。
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对创造的重大隐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于10个事情日内将隐患情形(详见附件)逐级报送至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干系规定对重大隐患管理进行督办,国家能源局认为有必要的,可直接督办。督办可采取督办关照单的办法,内容紧张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哀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办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创造隐患或者隐患排查管理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应加强信息化培植,定期统计剖析电力企业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并将重大隐患纳入干系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对检讨中创造的隐患,应该责令立即管理;重大隐患打消前或者打消过程中无法担保安全的,应该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职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滞利用干系设备举动步伐。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干系规定进行惩罚,并将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履行失落信惩戒;构成犯罪的,转干系部门深究刑事任务。
(一)电力企业未将隐患排查管理情形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职员通报的;
(二)电力企业紧张卖力人未履行隐患排查管理相应职责的;
(三)未建立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或者重大隐患排查管理情形未按照规定报告、未采纳方法肃清隐患的;
(四)其他违反隐患排查管理干系规定应予惩罚的环境。
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3﹞5号)同时破除。
附件:重大电力安全隐患信息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