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显示,原告易烊千玺诉称,被告未经授权即在活动展区擅自利用含有其肖像、姓名的大幅海报,并附有“形象代言人易烊千玺”字样,对“沧海笑”品牌食品进行宣扬推广,并将侵权物料通过互联网二次传播,上述行为系以虚假代言的形式严重陵犯原告肖像权、姓名权。被告沧海笑食品公司辩称,原告照片是购买来的,并非“虚假代言”。被告沧海笑贸易公司辩称,其与武汉某公司签订条约,得到影视剧《长津湖》剧照、宣扬物料利用权。被告海泽丰公司等辩称,系与沧海笑公司共用展位,不是侵权行为人。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照片并非《长津湖》剧照、宣扬物料,沧海笑食品公司亦未供应证据证明第三方已得到利用易烊千玺肖像、姓名的授权,其不构成侵权的主见不予支持。从易烊千玺提交证据来看,涉案展位布展风格较为同等,"大众年夜众难以区分易烊千玺是为某一产品代言,因此被告海泽丰公司等承担连带任务。被告梁某作为沧海笑食品公司唯一股东,未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故应对债务承担连带任务。终极,法院讯断沧海笑食品公司等多名被告连带赔偿易烊千玺经济丢失20万元。
本文源自金融界天眼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