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四川乐山一位消费者

网购音响讯问详细“产地”不成
向法院起诉索讨知情权
网购付款前讯问音响生产厂家
客服回答消费者称
“不做阐明”“别无理取闹”
2021年12月15日,四川乐山消费者李师长西席在广州博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景公司)网店“jbl博景专卖店”选中了一套专业家庭KTV音响套餐,匆匆销价13252元。商品页注明该套音响的生产企业为“美国曼哈JBL音响”,产地为“中国大陆”“广东”。
李师长西席提交订单后以为标注的生产厂家书息不确实,决定先向专卖店客服详细理解清楚,再付款。
李师长西席:下单的音响是否原装入口?
客服:“我们的音响都是海内组装的,单元入口”“除了音响是JBL的,其他是其余的牌子”“最大生产厂家辽宁丹东”......
李师长西席:详细是哪个厂家?
客服让消费者自己拨打官方电话讯问:“详细哪里生产,我们也不知道,须要的话,可以帮您问问”......
李师长西席:套装各部件是哪些生产厂家?
客服答复:“品牌方未公布”“不做阐明”“别这样无理取闹”......
直到末了,李师长西席也未得到想要的生产厂家详细信息。因未付款,该订单于24小时后超时关闭。该套音响也于不久后下架。
起诉索讨消费者知情权
一审法院讯断
未支持消费者诉求
李师长西席表示:“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知情权,每每无法实现,特殊是在网络购物的过程中。”
于是,他以“信息网络购物条约轇轕案”为由,向乐山市市中区公民法院起诉,哀求法院讯断被告博景公司向自己供应案涉商品生产厂家名称,并赔偿因诉讼产生的各种丢失2000元。
2022年1月10日,法院正式备案后,被告公司提出统领异议被驳回。
庭审中,被告博景公司辩称,其所售商品的详情页里标明生产厂家为“曼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原告虽拍下订单,但未付款,双方买卖条约不成立,不构成信息网络购物条约轇轕的案由;原告无理起诉,耗费法律资源。
原告李师长西席表示,他当时在产品详情页里看到的只是一份“曼哈(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对博景公司的授权书,“但授权书并不能代表该商品便是授权的这家公司生产的,品牌方是可以授权生产的”。
该法院审理认为,博景公司在其网店发布商品信息即为要约,李师长西席提交订单成功即为承诺,至此双方信息网络购物条约成立。但在条约履行过程中,李师长西席不满博景公司供应的厂家书息,由此未付款,案涉订单遂于24小时后以“超时关闭”为由关闭交易。前述行为系双方以行为表明不再履行条约,即案涉条约已于交易关闭时解除。案涉条约既已解除,李师长西席无权就条约向博景公司主见权利。
此外,法院还认定,李师长西席未为案涉商品付款,即未消费,因此不享有消费者知情权。因此对李师长西席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5月6日,乐山市市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师长西席的诉讼要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师长西席包袱。
原告连续上诉
法律专家表示
知情权消费的根本
李师长西席对一审判决中“未付款不享受知情权”的表述十分不满。5月17日,李师长西席向乐山市中级公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哀求被告博景公司供应案涉商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并赔偿丢失2000元。
李师长西席表示,“消费者肯定要先理解商品再决定是否付款”,哀求消费者先支付商品价款或做事费后才能享有知情权,与《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相违背。
据悉,双方终极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根据6月23日乐山市中级公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度书》,博景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前向李师长西席“补偿因消费产生的用度100元(含诉讼费补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李师长西席承担。
乐山市保护消费者权柄委员会资深维权人士赵松认为,知情权是消费者履行消费行为的根本,先有知情权才有法定的选择权、安全权、公正交易权等权利。知情权从法理和道理、情理,该当在消费行为发生之前,特殊是非现场购物。 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柄委员会法律顾问团主任郭龙伟认为,消费者享受知情权不应当是在购物往后,有购买意向,虽然没有下单,肯定也有知情权,知情权该当贯穿消费行为始终,这是明确的。“没有付钱,消费者就没有知情权,这完备是误读、误解。” 《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倾斜性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柄,从立法的目的、立法的意义来讲,知情权也该当是贯穿于全体消费行为始终。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刘铭 编辑/裴莹 监制/何永鹏 任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