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卖者对其经营的产品比一样平常消费者应有更高的把稳责任,如果发卖的侵权产品是“三无产品”,属于“知假卖假”,不应当成为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的合法来源的抗辩事由。
【案情】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4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XXXX.0,于2015年得到授权,目前该专利处于有效状态。

移动宜春分公司与易某平签订了《业务互助协议》,移动宜春分公司将有关移动业务委托给易某平经营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环球通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易某平、黄某彬合资经营)代办,自拍杆的发卖不属于移动宜春分公司的经营范围。
易某平从淘宝网店铺东莞新佰公司购买了40个自拍杆后,在其经营的袁州区环球通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对外发卖。经比对,涉案自拍杆陵犯了源德盛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易某平供应了淘宝网交易记录、淘宝网店铺东莞新佰公司的业务资料、支付宝付款凭据等证据,主见涉案自拍杆从淘宝网店铺合法购买,不应当承担赔偿任务。
源德盛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立即停滞制造、发卖、以及许诺发卖源德盛公司拥有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拍杆”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生产模具;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丢失50000元;判令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用度;易某平、黄某彬与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承担连带任务。
【裁判】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平等发卖涉案自拍杆的行为系其自主经营行为,与移动宜春分公司无关,由此产生的任务应由实际经营人易某平等承担,移动江西公司、移动宜春分公司不是本案的得当被告。易某平等未经源德盛公司许可发卖的自拍杆技能特色落入了源德盛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陵犯了源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易某平发卖的涉案自拍杆通过淘宝网购买,淘宝网交易记录及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明发卖商为东莞新佰公司。易某平举证证明了涉案自拍杆的合法来源,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不须要承担本案赔偿任务。讯断:易某平、黄某彬立即停滞发卖陵犯源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源德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高等公民法院经审理后讯断:易某平、黄某彬立即停滞发卖陵犯源德盛公司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易某平、黄某彬共同赔偿源德盛公司经济丢失和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驳回源德盛公司的其他诉讼要求。
【评析】
合法来源规则是为了掩护市场的正常流利,保护发卖者支付合理对价后的正常经营,平衡权利人与善意发卖者之间的利益。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发卖者发卖的侵权产品,如果系不知道未经专利权容许制造而购买到的该侵权产品,并供应证据证明合法来源的,则可以免除赔偿任务。《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陵犯专利权轇轕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二)》第二十五条对可以免除赔偿任务的两个条件进行了细化,第一个条件中的不知道,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第二个条件中的合法来源,指通过合法的发卖渠道、常日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办法取得产品。
本案中,易某平供应了涉案自拍杆从淘宝网店铺购买的交易记录、支付宝付款凭据、淘宝网店铺实际经营者的业务执照等证据,属于正常的从淘宝网上购买商品的交易办法,符合免于赔偿任务的第二个条件。关于免于赔偿任务的第一个条件不知道的剖断在法律实践中是个难点,每每采纳推定的方法。
本案中易某平经营的袁州区城北环球通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办理了个体工商户业务执照,袁州区城北环球通手机俱乐部指定专营店所在地属于经营场所,解释易某平是涉案自拍杆的发卖者。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哀求:(一)有产品质量考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必须有产品考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而涉案自拍杆或其包装上无产品考验合格证明、也未标注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作为发卖者的易某平对其经营的产品有较高的把稳责任,其收到从淘宝网购买的涉案自拍杆后,理应创造自拍杆无产品考验合格证明、无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种“三无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哀求,不可以在市场上流利,而易某平却将涉案自拍杆对外发卖,无法让人推断出其不知道涉案自拍杆为侵权产品。故易某平的主见不符合合法来源规则的采信条件,不属于合法来源抗辩的事由,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通过本案的审理,进一步明晰了合法来源规则的判断条件,为类似问题供应裁判指引,打击了通过互联网购买侵权产品再发卖的侵权行为,提高了发卖者对其发卖产品的把稳责任,加大了发卖平台的监管任务,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来源:江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