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南京市鼓楼区聚味楼餐饮店采购的食品质料青椒、豆腐,个中青椒的毒去世蜱项目;豆腐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青椒购进6公斤,货值36元,该批豆腐购进2公斤,货值12元,已利用完。未召回缘故原由: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剖析,青椒不合格缘故原由是产品栽种环节未按规定利用农药导致,豆腐不合格缘故原由是制作过程把控不严导致。当事人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惩罚没款1008元。
2、南京市鼓楼区恒鼎市场刘兹顺发卖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生姜购进10公斤,货值280元,已发卖完。未召回缘故原由: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剖析,不合格缘故原由是产品栽种环节未按规定利用农药导致。当事人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惩罚没款540元。
3、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沈举人巷连锁店发卖的韩话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韩话梅购进3.84公斤,货值237.60元,已发卖2.40公斤,下架1.44公斤。未召回缘故原由: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剖析,不合格缘故原由是产品生产过程把控不严导致。当事人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惩罚没款50029.50元。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宁海路连锁店发卖的韩话梅,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韩话梅购进3.84公斤,货值237.60元,已发卖2.56公斤,封存下架1.28公斤。未召回缘故原由: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剖析,不合格缘故原由是产品生产过程把控不严导致。当事人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惩罚没款50049.60元,没收不合格韩话梅8罐(1.28公斤)。
5、南京市下关区左瑞水产品经营部发卖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不合格泥鳅购进5公斤,货值150元。未召回缘故原由: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经排查剖析,不合格缘故原由是产品养殖环节过量利用兽药导致。当事人发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发卖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惩罚没款52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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