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中工网 卢越
3月14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发布会,先容涉“七日无情由退货”轇轕案件审理情形。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中规定的“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作为保护消费者权柄,增强消费能力的主要规则,在网络消费领域发挥着重要浸染。同时,随着网络消费渠道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适用在法律实践中也逐渐涌现一些新的问题。

据先容,截至2023年12月3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七日无情由退货”消费轇轕案件679件,案件数量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通过对该院受理案件的梳理,创造涉“七日无情由退货”案件中紧张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认定难。部分经营者随意扩大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适用范围;而对付盲盒等新类型商品是否可以界定为根据商品性子“不宜”退货的商品,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二是退货商品“无缺”的标准剖断难。部分经营者以电子产品拆封、家具进行过组装、鞋盒破损等情形影响商品代价为由,谢绝消费者的七日无情由退货申请;亦存在消费者对商品进行了无偿短期利用后,仍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乃至申请“仅退款”的情形。三是确认程序设置的效力厘定难。
据先容,规范“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适用标准、掩护诚信公正的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涉“七日无情由退货”案件中坚持的基本裁判导向。
准确审查“不宜”退货商品类型,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利益平衡原则哀求,在案件中涉及各方利益和代价判断时,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柄保护,更要考虑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平台经济的影响。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上风地位,节制了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对付“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每每存在差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亦坚持利益平衡理念,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规范“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的适用标准。
“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标准。
在李某诉宋某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虽然宋某在其***的汽车模型的商品详情页面标注“不支持7天无情由退货”,但汽车模型根据商品性子不属于不宜退货的环境,故支持了李某“七日无情由退货”的诉求。
互联网发卖的盲盒类商品,经营者充分奉告提示且消费者单次购买时确认,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
在韩某与某文化创意公司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一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某文化创意公司明确奉告韩某购买的“福袋”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换”,拆福袋前明确提示“是否确认拆袋”,在韩某通过拆“福袋”知晓商品系列格局的情形下,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换”规则,故驳回韩某退款的诉求。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