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澎湃***从上海市第三中级公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审理了这起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案件,5名被告人为牟取造孽利益,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采取境内采购境外发货的模式,发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发卖金额达2566万余元,数额巨大。上海三中院以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游某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400万元;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惩罚金35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惩罚金350万元;判处被告人代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惩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惩罚金10万元。
上海市公民审查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06年8月起,被告人游某、康某、王某、代某、徐某等人,利用互联网发卖平台、售假网站,向境外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游某等人先后租赁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长江路两处房屋作为客服中央,招募谢某等人(另案处理)作为客服,通过在境外网站、论坛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向境外发卖假冒“Nike”“Ralph Lauren”“Louis Vuitton”等品牌的商品;待客户下单后,根据订单需求安排张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海内采购假冒品牌商品后,通过物流公司将商品发往境外;嗣后,通过银行电汇、西联汇款等渠道收取货款。期间,被告人游某卖力设计、掩护售假网站以及管理发卖业务;被告人康某卖力售假团伙财务记账及审核、发放货款及人为;被告人王某卖力联系采购赝品、安排物流发货;被告人代某卖力财务记账、发放货款及人为,同时卖力部分采购赝品任务;被告人徐某受游某委托,为该售假团伙设计、掩护售假网站,供应技能做事。
经上海法律司帐中央有限公司鉴定,2006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游某等人发卖订单清单中的列支金额按照有运单号并扣除退款后的金额与2009年12月往后客户下单邮件进行匹配,涉及在海内注册的牌号281个,订单金额3506万余元。个中,经权利人鉴定系假冒品牌商品的牌号有34个,订单金额2566万余元。

同时经鉴定,2011年至2014年,游某、康某、王某账户标注“分红”金额均为115万元;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代某账户标注“人为”金额为70万余元;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徐某账户标注“人为”金额为5.68万元。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康某、王某、代某、徐某为牟取造孽利益,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发卖明知是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发卖金额达256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发卖假冒注册牌号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罚。被告人游某、康某、王某在本案售假活动中虽分工不同,但均属管理层,其所起浸染相称,均起紧张浸染,系正犯,应该依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惩罚;代某、徐某在共同犯罪中则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浸染,系从犯,依法应该从轻或减轻惩罚。五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依法可以从轻惩罚。五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志愿认罪,并主动预缴部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游某积极检举揭破他人犯罪,虽尚未查证属实,但可酌情从轻惩罚。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侦查机关网络证据、查明本案事实起到了一定浸染,可酌情从轻惩罚。
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子、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上海三中院依法作出上述讯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