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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费高于实际损失保险公司赔不?上海金山法院:应如数理赔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通讯 2025-01-1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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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该案庭审现场。

图为案涉事件车辆。
陆烨波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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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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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车险理赔为人们在发生交通事件后及时得到丢失补偿供应了保障,因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现实生活中,部分车辆发生事件后,当维修费高于实际丢失时,有些保险公司以民事侵权赔偿的“填平危害”原则为由,提出“丢失多少、赔偿多少”,对付逾额部分谢绝理赔。
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近日,上海市金山区公民法院受理的一起车辆保险理赔轇轕案就碰着了这样的情形。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续保时约定的保险金额已高于车辆实际代价,且车主已按照约定缴纳了保险费的情形下,应该尊重双方之间的意思自治,讯断保险公司对保险金额内的维修费如数理赔。
本案讯断厘清了车险定损金额的难点,依法保护了车主的合法权柄,对付倡导诚信行为具有积极浸染,有利于指引广大公众积极践行老实取信、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代价不雅观。

车辆出事件侧翻 车主垫付高额维修费

2018年,某发卖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范围,花费30余万元购置了一辆重型牵引车。
购车同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应的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辆丢失险),保费每年合计2万元,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代价确定,为27万元,绝对免赔额为0元。

2021年,该发卖公司在该保险公司续保相应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含车辆丢失险),保费、保险金额、绝对免赔额依然为2万元、27万元、0元。
双方还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丢失时,保险人按实际修复用度在保险金额内打算赔偿,“赔款=实际修复用度-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得到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被保险人、驾驶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由保险人承担;保险期间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等。

2022年7月21日,在保险期间内,李某驾驶该重型牵引车行使至金山区某路段时发生事件。
经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件认定书确认,因李某操作不当碰撞固定物发生侧翻,造成自身车辆车身破坏,李某承担事件全部任务。

事件发生后,上海某汽车做事有限公司对事件车辆进行施救,产生事件施救费1.75万元。
李某在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做事作业单中具名确认。

此后,发卖公司与保险公司沟通车辆定损情形。
7月25日,发卖公司向保险公司发送车辆受损照片多张。
越日,保险公司表示会前往现场确认车辆丢失。
9月17日,保险公司讯问报损车辆情形,对维修没有异议,但对付定损金额不能达成一存问见。
发卖公司遂自行委托维修店对车辆维修,并垫付了干系维修费27万元。

后续沟通理赔中,发卖公司与保险公司仍对车辆定损金额存在较大差异,发卖公司于是将保险公司诉至金山区法院,哀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27万元、施救费1.75万元等。

维修费远超实际丢失 被告谢绝逾额理赔

诉讼中,发卖公司提交了自行委托鉴定的评估报告。
该评估报告显示,案涉重型牵引车在2022年7月21日的修复价格为27万元。

保险公司对发卖公司委托评估的修复价格不认可,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

经金山区法院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评估后得出结论,案涉重型牵引车在2022年7月21日的车损修复金额为21万元;车辆市场价格为16万元,整车残值为3万元,因此确认车辆整车丢失市场价格为13万元。

根据新的评估结论,原告随后将诉请调度为哀求被告保险公司支付维修费21万元、施救费1.75万元等。

保险公司则辩称,根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以下简称法律阐明)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件造成下列财产丢失,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二)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
”本案中,原密告卖公司主见的维修费远远高于车辆丢失金额,多余的用度不应当由被告包袱。
保险公司仅赞许赔付13万元。

尊重双方意思自治 法院讯断如数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理赔金额的确定。
法律阐明适用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本案为财产保险条约轇轕,且未涌现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的情形,并不知足适用重置用度的法定条件。

同时,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保单及所附商业险保险条款是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该恪守履行。
根据上述商业险保险条款,本案中保单确认的保险金额为27万元,原告缴纳的保费也根据这一保险金额按比例换算得出。
并且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供应的格式条款,对付条款的阐明也应该遵照有利于投保人的原则。
因此,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金额27万元,即为双方协商确认的车辆实际代价。

保险条款明确约定了赔款的打算办法,即“赔款=实际修复用度-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得到的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
新的评估报告确认原告维修费为21万元、被保险人未从第三方得到赔偿金额、绝对免赔额为0元。
据此,被告应支付理赔款21万元。

至于施救费的承担,商业险保险条款亦作出规定,由保险人包袱。
故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向发卖公司支付理赔款21万元、施救费1.75万元等。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坚持原判。

裁判解析

理赔金额应以保单及保险条款约定为准

虽然法律阐明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了因车辆灭失落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件发生时与被破坏车辆代价相称的车辆重置用度,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是法律阐明适用于审理道路交通事件危害赔偿案件,处理的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本案系财产保险条约轇轕,涉及的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情形并不完备等同。

只管侵权危害赔偿的目的在于补充危害,一样平常环境下车辆的维修费不应当高于危害发生时的车辆实际代价。
但本案商业险保险条款已对车辆实际代价和车辆丢失的赔款打算办法进行了明确约定,并且发卖公司已经按照投保中车辆约定的实际代价缴纳了相应保险费,故应按照双方保险条款的约定打算车辆理赔款。

其余,本案中,案涉车辆仍旧存在3万元的残值,车辆客不雅观上已经经由原告维修并连续利用,故案涉车辆不属于灭失落或无法修复的环境。
退一步而言,即便认为案涉车辆已经破坏严重,属于无法修复之环境,那么也应该适用商业险保险条款约定的全部丢失赔款的打算办法,而非适用车辆的重置用度金额。

关于车辆施救费,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件发生时,被保险人应该尽力采纳必要的方法,防止或者减少丢失。
保险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丢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用度,由保险人承担。
案涉商业险保险条款亦约定了施救费由保险人包袱,故保险公司应该支付原告垫付的施救费1.75万元。

专家点评

严格规制“高保低赔”不诚信行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特聘教授 博士生导师 韩长印

本案所涉及的是较为范例的机动车丢失险“高保低赔”问题,即投保人对其拥有的旧车向保险公司投保时,保险公司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该旧车的保险金额,并根据该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费。
当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件时,保险公司仅赔偿投保车辆的实际丢失,仅承担赔偿其实际代价的任务。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公司一边赚取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所确定的高额保险费,另一边又根据旧车脱险时的实际代价主见支付低额的保险赔偿金。
这显然是严重侵害消费者权柄的敲诈行为,违反了老实信用等保险法基本原则。

实务中,导致“高保低赔”征象发生的缘故原由紧张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是保险模式的选择。
根据保险标的物的保险代价确定办法,我国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模式。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当事人双方在缔结保险条约时势先协商并估定保险代价,待往后保险事件实际发生时,保险人即可将其作为理赔的依据,不再另行估价。
不定值保险,则是指保险代价的估定以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代价为标准。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在签署商业险保险条款时约定,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代价确定为27万元,即属于定值保险。
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27万元,明显大于车辆脱险时的实际代价,造成了“高保低赔”征象。

二是车辆折旧问题。
一样平常而言,投保机动车丢失险每年支付一次保费,每次支付的保费应根据机动车折旧情形进行调度,包括按年折旧和按月折旧两种办法。
本案中,发卖公司和保险公司约定了按月折旧的办法,但在实际承保时,并未实际实行,造成车辆折旧后,保险公司依然按照27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保费,无形中造成了“高保低赔”。

本案讯断中,法院没有支持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主见,而是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中有关保险金额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支持了投保人关于修理费、施救费等的要求,具有主要的样本意义。
可以说,法院在某种程度上认定了保险公司在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时存有差错,乃至隐含了对保险公司意图通过“高保低赔”得到更多保费这一行为的禁止反对之意,对付规制保险公司的不诚信行为具有积极浸染。

至于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的“重置用度”抗辩。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中存在重置代价保险,即采取重置代价作为确定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的保险模式。
它对以市场价格为根本的补偿办法作了部分改动,是指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件发生而造成丢失或灭失落,须要重新建造、购置,籍以规复到原来的经济活动或状态,被保险人因而增加支出用度时,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的一种保险。

但重置代价保险一样平常适用于机器设备及装置等保险标的物。
缘故原由是当这些保险标的物在丢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不得不承担重新建造、购置或规复这些机器设备生产线方面的财务用度。
普通机动车并不在重置代价保险的适用范围之内。
案涉保险公司没有以“重置代价”而因此“重置用度”作为情由,提出抗辩。
纵然这样,保险公司也应该提前在保单中就“重置用度”一词作出释义。
本案当事人双方签订商业险保险条款时,并未就“重置用度”干系内容作出阐明和约定,显然是不符合干系哀求的。
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情由不应得到支持。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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