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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司机与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吗?

德才装饰股份通讯 2024-12-2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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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企业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的法律关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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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约如何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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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杨某某到某线上买菜公司应聘成为配送司机,卖力松滋市南海镇的菜品配送业务,但双方未签定书面劳动条约。

“每天上级公司车辆把货色运送到我公司后,配送司机把自己线路的货色搬上车,再送到各订单地址。

“每天下午16:00前要按照手机运用平台上客户订购信息送到指定收货地点,货色不能丢失,丢失自行赔付。

根据公司规定,杨某某每天在APP司机端吸收订单信息、配送货色,公司每月向杨某某支付一笔3000至6000元不等的款项。
直到2022年9月13日,杨某某在送菜途中遇交通事件身亡。

杨某某母亲诉至一审法院,哀求确认杨某某与某线上买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而某线上买菜公司辩称,杨某某每月收到的4000至4500元并非人为,而是送货后应给付的报酬,属于承揽关系,并不等同于劳动关系的劳动报酬。
一审法院未支持其要求,杨某某母亲上诉至荆州中院。

荆州中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未订立书面条约,其用工关系是否应认定为劳动关系,应依据双方之间的用工事实,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有关规定予以判断。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该从双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组织的从属性三方面进行事实审查后综合认定。

根据查明的事实,杨某某持续性供应劳动力,其从事的货色运输系某线上买菜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某线上买菜公司于每月相对固定时间向杨某某发放报酬。
同时,杨某某在事情期间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接管公司的管理掌握,无选择“谢绝送菜”的自由。
以上均差异于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一样平常供应一次性的劳动、承揽人的报酬一样平常采纳一次性结算办法、承揽人在完成事情的过程中具有独立性等特点。

综合杨某某的事情内容、事情韶光和地点、事情哀求等成分,荆州中院依法确认杨某某与某线上买菜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变的关照》(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条约,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订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供应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劳动关系成立。

法官说法

供应送菜做事作为互联网经济派生的新型就业形态,与传统的就业形态比较,存在较大的不同。
由于平台企业生产经营办法发生较大变革,劳动管理的表示形式也相应具有许多新的特点,这种情形下,网络平台经营者与干系从业职员之间用工关系的认定就更为繁芜。

本案中,平台企业霸占数据信息这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业所必需的生产资料,通过制订规则、设定算法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韶光、进出平台自由等进行限定或施加影响,并从劳动者的劳动成果中收益。

在此类模式下,平台并非供应信息中介、交易撮合等做事,而是作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组织和管理。
因此,本案中的某线上买菜公司应该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任务。

今年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约和书面协议订立指引(试行)》,附录三种协议参考文本,分别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条约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书面协议参考文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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