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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产品缺陷的裁判规则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通讯 2025-02-2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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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验演示)

法院会依据哪些环境认定产品存在毛病呢?

【法信·裁判规则】

法院认定产品缺陷的裁判规则 法院认定产品缺陷的裁判规则 智能家居

1.产品包装和标识警告欠缺构成不合理的危险,属于产品毛病——高小爱诉南海市金沙镇医院及深圳市欧剋医疗东西有限公司医疗产品质量任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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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案例要旨:产品没有任何中文解释警示标识,不能指明产品生产者,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有缺陷产品。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法院

来源:《公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第2辑

2.尚在整车质量包管期内的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自燃,推定系自身毛病造成——祁庆民诉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产品任务轇轕案

案例要旨:生产者应该对因产品存在毛病而造成的毛病产品本身的危害承担侵权赔偿任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付汽车自燃案件,法院应许可受害人向生产者主见产品侵权任务。

汽车在正常停驶状态下发生燃烧,经消防部门认定失火缘故原由不明,因该车的利用韶光较短,尚在整车质量包管期内,根据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履历,可合理打消该车燃烧系由外界缘故原由或利用不当引起,从而推定系由自身毛病造成。

案号:(2006)一中民终字第25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公民法院

来源:《公民法院案例选》2008年第2辑(总第64辑)

3.产品经质检符合标准,但安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亦被认定存在产品毛病——李某支属诉黄某、燃气具公司人身危害赔偿轇轕案

案例要旨:燃气热水器是一种须要专业安装方可利用的家用电器,其是否存在产品毛病,应扩展至设计、制造及安装的全过程稽核,而不应局限于产品主件出厂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公民法院

来源:《公民法院报》 2014年12月25日第7版

4.产品安装毛病也属于产品毛病——覃育娟、詹向前、詹鑫诉胡金江、中山市奇田电器有限公司等产品任务轇轕案

案例要旨:产品质量纵然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如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也应该认定为产品存在毛病。
烟道式热水器虽经质检合格,但生产者未配备排烟管道,安装者亦未按照标准精确安装,使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应该认定为产品毛病。

案号: (2014)浙衢民终字第519号

审理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公民法院

来源:《公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4辑(总第98辑)

【法信·法律不雅观点】

一、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考虑成分

判断产品是否存在毛病的第一个标准是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常日情形下紧张考虑以下几个成分:

(1)产品的一样平常用场。
它是指消费者在拿到该产品往后认为该产品将用于什么目的,如果消费者按照一样平常凡人理解的用场利用该产品而发生危害,那么,它就不具备合理期待的安全。
如按一样平常消费者的理解,啤酒是用来饮用的,如果消费者以正常量饮用啤酒后中毒,则可以认为该啤酒不具备合理的期待的安全性。
相反,洗涤剂是用来洗涤的,若消费者用来饮用后中毒,则不能证明洗涤剂存在产品毛病。

(2)产品的正常利用办法。
即一样平常消费者在利用该产品时按自己的理解应如何利用。
如果消费者在正常利用某一产品时发生危害,则解释其存在毛病。
如以一样平常雨伞作为降落伞利用,从楼上跳下受伤,不能解释该雨伞存在毛病。

(3)产品的标示。
某一产品明确表明具有某种性能,则它该当具备这种性能。
如电吹风机,如果解释有防水功能,消费者在浴室中正常利用发生触电事件,则生产者应该承担任务。
反之,如果标明不具防水功能,消费者在湿润的浴室或触水中利用发生事件,也不能认为产品存在毛病。

(4)产品的构造、原材料等内在特色。
如塑料质料的用具不耐高温,若用高温煮食品而发生危害,不应认为产品本身存在毛病。
当然对生产者和消费者,由于信息不对称等缘故原由,应采取不同的把稳标准,即对生产者的把稳标准应高于消费者的标准。

(5)产品的利用消费韶光。
如消费者长期存放食品不食用,在超过保质期食用中毒,也不能解释产品本身存在毛病。

(摘自《<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公民法院侵权任务法研究小组编著,公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01页)

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危害的,生产者仍有可能承担民事任务

关于当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仍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危害的,生产者是否承担民事任务问题,实践中有不同意见。

有学者认为,不宜承担任务。
情由为:既然标准由国家制订,国家对危险性之认识优于企业;如因标准认定欠妥造成消费者危害的,不应由生产者承担任务,消费者应通过产品任务以外的路子寻求救援。

我们认为,该种意见不当。

首先它为生产者主不雅观躲避法律任务供应了依据。
如果一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生产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它投入市场后可能会造成危险,由于该危险任务不由生产者承担,那么生产者为了获牟利润会将该产品投入市场,一旦造成消费者危害,如不由生产者承担,极不利于消费者权柄的保护,也不利于约束生产者的行为,同时也违背产品任务法的初衷。

其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制订的过程中,生产者们每每拥有很大的发言权,乃至于我国有些专业标准便是国家委托生产者制订的,而消费者却未能参与。
相对付消费者而言,生产者们每每更加随意马虎通过联合对标准的制订施加影响,从而降落标准。

再次,在这个科技进步日月牙异、新产品层出不穷的时期,由于标准的订定和修恰是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而且该标准一样平常是对产品较低的哀求,如果以国家、行业标准作为认定产品的唯一标准,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公正的。

总之,认定产品毛病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成分,特殊应把稳利用“不合理危险”的标准。
当然该标准是一个非常个性化的标准,其涉及到认定主不雅观成分的问题,必须详细问题详细对待。

(摘自《<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公民法院侵权任务法研究小组编著,公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02页)

三、产品毛病的认定标准

法律规定的产品毛病有两种环境:

一是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
例如,啤酒瓶利用年限超期,液化气罐漏气,淋浴器泄电等均属于不合理危险的范畴。
至于包装不规范、标识不明确是否属于不合理危险,要根据个案情形而定。
包装不规范一样平常不属于不合理危险范畴,只有包装不规范致使产品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其性能发生了根本改变,才构成不合理危险。
一样平常的标识不明确也不属于不合理危险范畴,只有标识不明确导致人们对产品的性能和操作方法产生缺点认识的,才构成不合理危险,一个范例的例子是发卖者将药品的毒副浸染全部或部分遮盖,导致患者用药后身体严重过敏。

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标准。
产品标准包括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家依法实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取前辈的科学技能,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上述三个标准。
但对付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哀求企业要达到该标准。
如不符合该标准的,则构成产品毛病。
如果没有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
这是产品质量的一个底线。

(摘自《<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公民法院侵权任务法研究小组编著,公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第312页)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改动)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卖力。

产品质量应该符合下列哀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利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利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解释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解释、实物样品等办法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人身、毛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危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承担赔偿任务: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利的;

(二)产品投入流利时,引起危害的毛病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利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创造毛病的存在的。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毛病,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中华公民共和国侵权任务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来源:法信)

(此文不代表本号不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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