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系法律规定: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
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受到人身、财产危害的,享有依法得到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该担保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做事,应该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解释和明确的警示,并解释和标明精确利用商品或者接管做事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大家身侵害的,应该赔偿医疗费、照顾护士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用度,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该赔偿残疾生活赞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去世亡的,还应该赔偿丧葬费和去世亡赔偿金。
《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
《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
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卖力。产品质量应该符合下列哀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利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利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解释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解释、实物样品等办法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哀求:(一)有产品质量考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利用哀求,须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紧张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须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该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供应有关资料;(四)限期利用的产品,应该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利用期或者失落效日期;(五)利用不当,随意马虎造成产品本身破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该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解释。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发卖者应该卖力修理、改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丢失的,发卖者应该赔偿丢失:(一)不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利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解释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解释、实物样品等办法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发卖者依照前款规定卖力修理、改换、退货、赔偿丢失后,属于生产者的任务或者属于向发卖者供应产品的其他发卖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任务的,发卖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发卖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改换、退货或者赔偿丢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发卖者之间,生产者与发卖者之间订立的买卖条约、承揽条约有不同约定的,条约当事人按照条约约定实行。
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人身、毛病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危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承担赔偿任务:(一)未将产品投入流利的;(二)产品投入流利时,引起危害的毛病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利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创造毛病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发卖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危害的,发卖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发卖者不能指明毛病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毛病产品的供货者的,发卖者应该承担赔偿任务。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人身、他人财产危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哀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哀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任务,产品的发卖者赔偿的,产品的发卖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发卖者的任务,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发卖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受害大家身侵害的,侵害人应该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照顾护士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用度;造成残疾的,还应该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用度;造成受害人去世亡的,并应该支付丧葬费、去世亡赔偿金以及由去世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用度。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受害人财产丢失的,侵害人应该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丢失的,侵害人应该赔偿丢失。
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危害哀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柄受到危害时起打算。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危害哀求赔偿的要求权,在造成危害的毛病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损失;但是,尚未超过昭示的安全利用期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轇轕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度办理。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度办理或者协商、调度不成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各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直接向公民法院起诉。
总结:
如当事人在利用电子产品时,确因电子产品质量等问题受到人身或财产上的危害,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向发卖者或生产者主见赔偿,详细的赔偿内容可参考《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以及《民法典》的干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