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烟
1.1计税依据
现在香烟本次香烟消费税变革涉及生产环节税率调度和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度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09〕84号)第一条规定,调度香烟生产环节(含入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香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香烟,税率调度为56%。
2.乙类香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香烟,税率调度为36%。香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
财税〔2009〕8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香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对在我国境内从事香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批发发卖的所有牌号规格的香烟的,都要按照批发香烟的发卖额(不含增值税)乘以5%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纳税人应将香烟发卖额与其他商品发卖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第二条第九款还规定,香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打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1.2核算解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度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09]84号)规定,税务总局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纳税人各牌号规格香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见表1),详细核算方法如下:
一、调度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度香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香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度香烟生产环节(含入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香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香烟,税率调度为56%。 2.乙类香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香烟,税率调度为36%。 香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度雪茄烟生产环节(含入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度为36%。 二、在香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责任人: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香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发卖的所有牌号规格的香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香烟的发卖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香烟发卖额与其他商品发卖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发卖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香烟于发卖时纳税。纳税人之间发卖的香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责任发生韶光:纳税人收讫发卖款或者取得索取发卖款凭据确当天。 (八)纳税地点:香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报告纳税。 (九)香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打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表1 调度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白酒
2.1计税依据和核算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确定,紧张是在自产自用、委托加工等生产经营办法中,以及在入口和核定计税价格等环节中表示,不同的办法和环节,计税价格的打算方法也不同。
采取自产自用的办法,《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发卖价格打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发卖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实施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打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本钱+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白酒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没有同类白酒发卖价格,本钱为10万元。则计税价格=(10+10×10%+2×0.2×0.5)÷(1-20%)=14(万元),应纳消费税=14×20%+2×0.2×0.5=3(万元)。
采取委托加工的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发卖价格打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发卖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实施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打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本钱+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某酒厂用250吨粮食(本钱20万元),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50吨,对方收取加工费5万元,受托方垫付赞助材料费2万元,均收到了专用发票,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委托计税价格=(20+5+2+50×0.2×0.5)÷(1-20%)=4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0×20%+50×0.2×0.5=13(万元)。
在入口环节,入口白酒等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实施复合计税办法的,其组成计税价格的打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入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例】某企业入口某外国品牌白酒4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8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400×(8000+8000×20%+2000×0.5)÷(1-20%)=530(万元),应纳消费税=530×20%+400×2000×0.5=146(万元)。
在核定计税价格环节,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情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关照》(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白酒生产企业发卖给发卖单位(发卖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1.白酒生产企业发卖给发卖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发卖给发卖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形,在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个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须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60%~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发卖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发卖价格报告纳税。实际发卖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报告纳税。
【例】某酒厂年发卖白酒1500吨,年发卖额估量800万元。假设2009年8月份发卖白酒100吨,对外发卖不含税单价每吨为6000元,款项存入银行。如果该酒厂设立一个发卖部,酒厂发卖给发卖部的白酒价格每吨为4000元。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每吨为5500元,酒厂应纳消费税=100×5500×20%+100×2000×0.5=21(万元),而不能按照每吨4000元的发卖额缴纳消费税。
2.2分外处理
白酒消费税采取复合计税办法,白酒生产企业每每涉及生产加工、委托加工、产品入口、成套发卖、视同发卖平分歧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相同,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分外环境下白酒消费税打算的方法进行先容,供读者参考。很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打算也在此一并先容。
1、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发卖价格打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发卖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可以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施复合计税办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本钱+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12年3月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20万公斤,收购凭据上注明收购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用度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购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则,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060(元),粮食采购本钱=150000+8000+3000-2006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140940+40000+45×2000×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282425×20%+45×2000×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 2、国外入口商品 入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办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入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12年10月,某企业入口某外国品牌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300×(15000+15000×20%+2000×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712.5×20%+300×2000×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3、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情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关照》(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白酒生产企业发卖给发卖单位(发卖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生产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生产企业发卖给发卖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生产企业发卖给发卖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形在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个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须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发卖单位对外发卖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发卖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发卖价格报告纳税;实际发卖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报告纳税。4.成套产品发卖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发卖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对付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还原成不含税价格打算;发卖额为纳税人发卖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用度。例如,酒厂将自己生产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阛阓,总售价60万元,随货发卖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阛阓收取品牌利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则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20%+10×2000×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600000+12000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5、产品视同发卖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发卖价格打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发卖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发卖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均匀价打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本钱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00×0.5=82000(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均匀价打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三、金银珠宝
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褒奖等方面。
(3)未经中国公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发卖给经营单位。
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改为由零售环节征收后,须要缴纳金银首饰消费税的企业(紧张是商品流利企业),应在“应交税费”账户下增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
一、自购自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司帐处理
消费税是价内税,含在商品的发卖收入中,故金银首饰应纳的消费税计入发卖税金。商品流利企业发卖金银首饰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的消费税相应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
企业采取以旧换新办法发卖金银首饰的,在发卖实现时按旧首饰的作价借记“物资采购”账户;按加收的差价和收取的增值税部分,借记“库存现金”等账户;按旧首饰的作价与加收的差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账户,按收取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同时按税法规定打算应交纳的消费税税金,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考试大为你加油
二、受托代销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司帐处理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的,以受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受托代销有不同的办法,一种是收取手续费办法,即根据所代销的金银首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在这种情形下,收取的手续费计入代购代销收入,根据发卖价格打算交纳的消费税,相应冲减代购代销收入,发卖实现时,借记“代购代销收入”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不采取收取手续费办法代销的,常日由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一个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发卖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在这种情形下,受托方缴纳消费税的司帐处理与自购自销相同。
三、金银首饰包装物应纳消费税的司帐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发卖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发卖额,计征消费税。为此,现行司帐制度规定,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发卖的,应分别按情形进行司帐处理:
(1)随同金银首饰发卖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随同发卖的商品一并计入商品发卖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与金银首饰本身发卖应交的消费税应一并计入发卖税金。
(2)随同金银首饰发卖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因此包装物应交的消费税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四、自购自用金银首饰应纳消费税的司帐处理
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业务的企业将金银首饰用于赠送、资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褒奖等方面的,应按企业同类金银首饰的发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打算应交的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发卖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企业应于金银首饰移送时,分别下列情形进行司帐处理:(1)用于赠送、资助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业务外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用于广告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销货用度”科目(外商投资的商品流利企业)、借记“经营用度”科目(其他商品流利企业)、借记“业务用度”科目(旅游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3)用于职工福利、褒奖的金银首饰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搪塞福利费”科目、借记“搪塞人为”科目(外商投资企业);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某阛阓为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某月举办卡拉OK大奖赛,并将本企业经营的金银首饰一批作为奖品发放给获奖者,该批金银首饰的本钱为30 000元,当月同类金银首饰的零售价为40 950元。
则该企业消费税的打算和司帐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40 950/(1+17%)×5% =1750(元)
应纳增值税=30 000×17%=5 100(元)
借:搪塞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36 850
贷:库存商品 3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 100
——应交消费税 1 750
其他企业涉及金银首饰消费税的核算,比照商品流利企业金银首饰消费税的司帐核算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