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事由显示,当事人开业当日在门口及“开市客APP”小程序上发布匆匆销信息,只标注了匆匆销商品的优惠金额和活动韶光,但未标明被比较价格,当事人辩称是按照“闵行开市旅舍”内相同商品的历史发卖价格来作为匆匆销商品的被比较价格。根据帮忙调查回函显示,当事人匆匆销商品中的“SONY85英寸电视机”在“闵行开市旅舍”的历史最低发卖成交价格为23889.90元/台,当事人活动价格为25879.90元/台;当事人匆匆销商品中的两款“18K白金钻石项链”在“闵行开市旅舍”均未有发卖成交记录,与当事人供应的被比较价格不符合。因此,当事人所称开业匆匆销商品的被比较价格(原价)按照“闵行开市旅舍”的历史发卖价格制订的说法,存在一定的价格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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