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理解这3家企业确当事人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生产、发卖输电线路铁塔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安市场监管行处字〔2017〕0016号行政惩罚决定。
决定给予安丘鑫胜源铁塔有限公司当事人以下惩罚:1、没收违法所得1478.75元;2、处以公民币56173.5元罚款。罚没款合计57652.25元。决定给予丘长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当事人以下惩罚:1、责令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前停滞生产输电线路铁塔;2、处以63251.2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1346.20元;罚没款合计64597.40元。决定给予潍坊瑞源铁塔技能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以下惩罚:1、责令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容许证前停滞生产输电线路铁塔;2、处以57935.00元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2320.00元;罚没款合计6025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