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明锐培植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种别

法人及造孽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671384404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登记码
税务登记号
奇迹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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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薛代平
行政惩罚决定书文号
(穗埔-永)应急罚〔2023〕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15日下午,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安全生产行政司法职员对位于黄埔区永和街来安一街8号广州创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包的建筑装饰工程项目现场进行安全检讨,创造广东明锐培植有限公司的一名施工职员(李金凌)在创天科技园办公楼5楼外墙约15m高进行拆安全网作业,一名作业职员作业时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司法职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开具了《现场检讨记录》(穗埔-永)应急现记〔2023〕47号和《现场处理方法决定书》(穗埔-永)应急现决〔2023〕16号文书,责令广东明锐培植有限公司一名施工职员(李金凌)立即停滞作业。依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及利用标准》(JGJ184-2009)第1.0.4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职员和其他职员、应依据本标准精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康健。”、第2.0.4条“……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举动步伐的高处、峭壁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坠落护装备安全利用规范》(GB/T23468-2009)“4.1.1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发生坠落危险的场所作业,对个人进行坠落防护时,应利用坠落悬挂安全带或区载域限定安全带”、《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第八条“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应该按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利用规则,精确佩戴和利用劳动防护用品。”以及明锐公司制订的《施工现场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四条高处作业:在距坠落基准面2m及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第八条进行高处作业前,作业职员应穿着符合规范哀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施工职员作业时应精确佩戴和利用劳动防护用品,在2米及以上无可靠安全防护举动步伐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
惩罚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惩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5号,经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改动)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紧张卖力人或者其他职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紧张卖力人、其他有关职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应 依法给予明锐公司法律规定的行政惩罚。
惩罚种别
警告;罚款
惩罚内容
1.警告;2.惩罚款公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1.5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造孽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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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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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决定日期
2023-10-10
惩罚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