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公民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
带来了严厉的寻衅
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22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利用微信和***社交平台,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招揽客户,并通过社交平台***包含姓名、电话号码、邮箱和公司名称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2230元。
2022年10月,赵某被抓获归案,并于2023年2月退缴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
经鉴定,赵某***的个人信息中,剔除重复手机号、非全名联系人、非正常手机号后,国外个人信息共计2088条,海内个人信息共计5697条。
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依法讯断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5000元,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理。
鹏法君说法
陈倩
光明法院刑事庭
三级法官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办法记录的,能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反响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形的各种信息。个人信息网络必须合法、正当、必要、规范,违规网络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可能触犯法律。
鹏法君提醒,对付在履行职责或者供应做事过程中能够获取他人信息的事情职员,应加强法律知识学习、遵守职业操守,严禁造孽透露公民个人信息。公民群众应自觉增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意识,不轻易供应个人信息,不随意相信不明来源短信及链接,严防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
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或者供应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供应做事过程中得到的公民个人信息,***或者供应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惩罚。
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造孽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惩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惩罚。
供稿:光明区法院
作者:陈倩 曾剑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