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市地方标准管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等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订、组织履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标准是指由徐州市公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为知足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条件、风尚习气等,在社会管理、公共做事以及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范围内须要统一的技能哀求。
第四条 地方标准为推举性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推举实行。
第五条 地方标准制订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逼迫性标准的规定,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能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促进商品、做事自由流利,做到技能上前辈、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地方标准的技能哀求应该高于国家标准的干系技能哀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折衷配套。
第七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统一管理地方标准事情;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合营做利益所标准管理事情。
市、县级地方公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在本区域、本行业内分工管理地方标准事情。
第八条 鼓励企奇迹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诲科研机构等参与地方标准化活动;对在地方标准化事情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褒奖。
第九条 制修订地方标准按照立项、起草、搜聚见地、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复审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标准制订
第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环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须要,组织开展地方标准体系研究。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每年在其网站向社会发布地方标准立项征集公告,公开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奇迹组织和个人提出地方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体系研究成果和征集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研究制订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标准化技能委员会、企业奇迹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诲、科研机构可以根据立项范围,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方标准立项申请,提交立项申请书和地方标准草案。立项申请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订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
(二)制订范围和紧张技能指标解释;
(三)国内外干系标准情形解释;
(四)履行地方标准的方案;
(五)涉及专利、牌号等知识产权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予立项:
(一)不属于地方标准制订范围的;
(二)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
(三)项目的制订机遇尚不成熟的;
(四)其它不适宜制订地方标准的环境。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组织干系部门、领域专家开展立项论证,通过会议或函审的形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前辈性、合理性进行论证。专家应具有高等职称或者5年以上标准化及干系领域事情履历。
第十六条 经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公示韶光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收到书面异议材料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形成结论见地,并给予书面反馈。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地方标准申请予以立项,制订地方标准立项操持,向社会公开,并上报省公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经论证不符合立项条件的,应以适当办法反馈干系单位。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立项后,标准起草单位应该及时成立标准起草事情组,卖力标准的体例。标准起草组应该由干系领域的专业技能职员和标准化专业职员组成。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标准应该遵照下列哀求:
(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网络资料;
(二)充分搜聚地方标准各干系方见地;
(三)充分考虑标准内容的可行性和前辈性;
(四)符合GB/T 1.1、GB/T 20001等标准编写规范。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该通过会议或函审的形式搜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奇迹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和教诲、科研机构等方面见地,原则上应该搜聚8家以上干系单位见地,并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搜聚见地。公开搜聚见地的期限不少于30日。
起草单位应形成地方标准搜聚见地汇总表,并将见地的采纳情形应予以及时反馈。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应该根据各方见地对地方标准进行修正完善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标准送审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函;
(二)地方标准送审稿;
(三)地方标准体例解释;
(四)地方标准搜聚见地及采纳情形汇总表;
(五)其他须要补充解释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标准应该自主项之日起1年内上报送审材料。到期未能完成的,标准起草单位应该提前30日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解释情形和缘故原由,经赞许后可以延期,且延期不得超过1年。过时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项目。
第二十二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地方标准审查,标准起草单位帮忙做好标准审查事情。
地方标准审查采取专家审查会议形式。审查组专家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内容确定,应该具有代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包括行政机关、科研院所、运用单位、标准化研究机构等干系方面的具有高等职称或在相应领域具备丰富事情履历专家。专家人数为奇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标准起草人不能作为审查组专家。
审查会应该对标准的合法性、合规性、科学性、前辈性、适用性等方面进行审查。超过2/3的专家赞许视为审查通过。审查见地应该记入审查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 审查通过后15日内,起草单位按照审查见地进
行修正,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报批材料,包括:
(一)地方标准审批表;
(二)地方标准报批稿;
(三)地方标准体例解释;
(四)地方标准搜聚见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审查见地终止该项目,或哀求起草单位于90日内进行必要的修正完善后重新申请审查。二次审查仍未通过的,终止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地方标准报批材料的完全性、规范性、符合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应该将地方标准报批文本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韶光不少于30日。
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示结束之日起15日内批准、编号,并发布。
异议成立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将标准退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正,修正后重新申请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地方标准编号应该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3203/T ×××—××××
年代号;
顺序号;
地方标准代号。
第二十七条 地方标准封面标准层次为“徐州市地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将备案材料上传随处所标准备案系统。
第二十九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管理地方标准档案,建立健全标准档案管理事情制度。
第三章 标准履行
第三十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地方标准的目录及文本,按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
第三十一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依据法定职责,在本区域、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地方标准宣扬贯彻事情。
第三十二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该开展地方标准技能互换、培训等宣扬推广事情,并及时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反馈履行情形。
第三十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地方标准履行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形,对所制订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样平常不超过5年,但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及时复审:
(一)干系法律法规修正或者破除;
(二)干系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度;
(三)干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或破除;
(四)涉及的关键技能、利用条件发生重大变革;
(五)其他环境。
第三十四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干系行政主管部门复审地方标准,搜聚企业奇迹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科研机构等方面见地,并参考有关见地作出地方标准连续有效、修订或者破除的复审结论。
复审结论为修订地方标准的,应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地方标准制订程序实行。复审结论为破除地方标准的,应该公告破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标准制订和履行进行监督检讨。
第三十六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地方标准的制订、履行过程中涌现争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市标准化折衷机制办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不符合法律、法规、逼迫性标准、国家有关家当政策哀求的地方标准进行投诉和反馈。
第三十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和反馈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并安排职员受理投诉和反馈。
第三十九条 市、县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哀求负责履行职责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