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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3年商标行政保护专项行动范例案例(2023年第二批常识产权保护范例案例)

深圳市名雕装饰股份通讯 2025-03-3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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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足浴店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3年6月30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足浴店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4.12万元的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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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7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讨,创造当事人在户外宣扬和经营场所装饰中利用“富侨足浴”招牌,涉嫌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6日加盟了重庆某富侨足浴有限公司,支付了20万元加盟用度,期限截止到2022年9月15日,加盟期限截止后当事人未重新获取牌号利用容许。
2023年2月13日,当事人主动整改,拆除了干系招牌。
当事人自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13日期间,违法经营额为41169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2022年9月16日至2023年2月13日经营期间侵权行为作出行政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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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本案中,当事人在加盟期满之后,未重新取得牌号利用容许的情形下,连续利用他人注册牌号,使消费者产生误解,陵犯了牌号权利人的合法权柄。
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知识产权司法力度,武断制止牌号侵权行为,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用高质量司法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

2.马鞍山市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县某卫浴店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案

2023年2月24日,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和县某卫浴店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3年1月10日,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讨,在其经营场所内创造595个标注为“PHILIPS飞利浦极光系列”筒灯,涉嫌陵犯“PHILIPS”注册牌号专用权。
经查,筒灯是当事人根据客户哀求订制的,购进价格便宜的筒灯,然后贴上“PHILIPS”标签再发卖给客户。
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从常州某批发市场购进,由佛山市帝道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佳诚光电”筒灯,购进价格为4元/个,同时当事人在天猫平台嘉鸿设计旗舰店花费130元购买了“PHILIPS”标签。
当事人在未做生意标权利人容许的情形下,私自将“PHILIPS”标签贴于筒灯上,并以8元/个的价格发卖。
上述产品,做生意标权利人辨认为陵犯“PHILIPS”注册牌号专用权。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行为,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未做生意标注册人的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的行为,属于陵犯注册牌号专用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网络的便利性和暗藏性,购买标识用于假冒,陵犯了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假冒侵权行为予以重办,全力掩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3.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陵犯地理标志证明牌号专用权案

2023年6月1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陵犯地理标志证明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2年5月9日,司法职员对马鞍山市雨山区某茶行经营场所进行司法检讨,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创造,散装茶叶(无标识)及其配套的绿色及赤色“泾县兰喷鼻香”罐装盒及手提袋。
罐装盒和手提袋上印制有“泾县兰喷鼻香茶”地理标志证明牌号,绿色“泾县兰喷鼻香”罐装盒现场共40只、赤色“泾县兰喷鼻香”罐装盒现场共13只。
经查,当事人称散装茶叶于2023年4月下旬从泾县购进,没有购进票据,不能证明茶叶产地。
绿色、赤色“泾县兰喷鼻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是从芜湖市某包装门市部购进,紧张用来包装散装茶叶。
当事人无法证明所购进散装茶叶符合“泾县兰喷鼻香茶”地理标志证明牌号利用管理规则且不能供应牌号权利人授权证明。
截至检讨时,当事人利用上述罐装盒和手提袋共发卖散装茶叶2斤,经营额为200元;绿色、赤色“泾县兰喷鼻香茶”罐装盒及手提袋金额货值金额为225.25元;合计425.25元。
当事人陵犯地理标志证明牌号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干系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泾县兰喷鼻香茶”是泾县为发展茶家当集群申请的地理标志证明牌号,本案中当事人在未明确来源的散装茶叶上利用“泾县兰喷鼻香茶”地理标志证明牌号,对消费者具有较大的误导性,毁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通过该案的查处,有利于规范茶叶行业内经营者合法利用地理标志证明牌号的行为。

4.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当涂县乌溪镇某便利店发卖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6日,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涂县乌溪镇某便利店发卖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得并惩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

2023年1月11日,司法职员在开展元旦春节打假专项行动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讨创造,其发卖的南孚电池涉嫌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
经查,涉案南孚电池系当事人从送货推销的面包车处购进的,进货价格1.6元/粒,购进南孚电池5号180粒、南孚电池7号240粒,合计420粒。
对外发卖价格2元/粒,共售出南孚电池108粒。
做生意标持有人辨认为侵权商品。
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840元,违法所得为43.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牌号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惩罚。

屯子地区一贯是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高发地区,也是打击假冒侵权的重点区域,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屯子市场假冒伪劣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力规范屯子市场秩序,掩护屯子市场的消费环境。

5.马鞍山市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衣饰有限公司生产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的防护服案

2023年1月31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徽某衣饰有限公司生产陵犯他人注册牌号专用权防护服的违法行为,因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12月5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响当事人生产的防护服不合格。
2022年12月7日,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现场进行检讨,在其生产车间创造273套某品牌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连体式B型(无菌)和大量原辅料及包装材料,同时车间内摆放大量防护服半成品,并在生产车间电脑内创造有生产4750件的生产记录,当事人在现场无法供应委托加工协议。
后做生意标权利人鉴定,当事人生产的防护服非牌号权利人生产或者其容许生产。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涉金额涉嫌刑事犯罪,当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疫情期间,防疫物资成为市场的“抢手货”,随意马虎成为不法分子造孽牟利的工具,流入市场的假冒防疫物资,随意马虎因质量问题侵害利用者的身体康健。
市场监管部门将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涉疫物资的严打高压态势,全力掩护公民群众生命康健安全和社会秩序稳定。
(来源: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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