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财政部关于修正<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司帐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是指财政部门监管的,非营利性医疗卫活气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患者供应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医疗做事取得医疗收入时,利用打算机和信息网络技能开具、存储、传输和吸收的数字电文形式的电子凭据。

第三条 电子票据基本特色因此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署名代替手工签章,通过网络手段传输流转,通过打算机等电子载体存储保管。
第四条 符合干系法规、制度哀求,天生开具的电子票据是单位财务进出和司帐核算的电子原始凭据,是财政、卫生康健、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讨的主要依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用度报销的有效凭据,与纸质财政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在全面施行财政票据无纸化前,医疗机构应按需供应电子票据(含医疗收费明细)的复印件打印做事。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卖力电子票据的制样、赋码、监制签章、存储、查验、核销、归档等事情。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电子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卖力本单位电子票据的各项事情。
第二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要素和样式
第七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按照全国统一模样形状,分为浙江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浙江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和浙江省医疗收费明细(电子)。
第八条 电子票据的基本要素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收款种别、交款人、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收款(开票)单位电子署名、财政部门电子署名等。
第三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
第九条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由省级财政部门卖力统一培植,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设财政端和用户做事端。各干系单位要协同做好系统开拓和做事器、网络等硬件培植,折衷做好与医疗机构业务系统领悟对接。按照财政票据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省、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
省级财政部门卖力全省电子票据制样管理;卖力全省电子票据号段分配管理;卖力全省电子票据归档备份和供应电子票据真伪查验做事;卖力省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形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市级财政部门卖力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形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帮忙省级财政部门管理所辖县(市、区)电子票据。
县(市、区)财政部门卖力本级医疗机构电子票据领用情形的实时动态监控和票据流转各环节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强化技能标准规范,电子票据传输、存储、归档等采取的技能标准应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署名法》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电子票据署名的干系哀求。
第十一条 按照财政部体例的《财政电子票据公共做事接口规范》,建立浙江省电子票据数据接口标准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财政、卫生康健、医保、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之间在线互联互认。预留与浙江省政务做事网和上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领悟接口。
第四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流程
第十二条 电子票据基于电子票据管理系统并领悟医疗机构收费管理系统进行管理。财政部门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制作电子票据可视化模板文件;医疗机构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用户做事端开具天生电子票据;医疗机构、交款人(报销单位)利用真实有效的电子票据进行入账处理。
第十三条 制样。省级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财政端按照电子票据的可视化样式,制作形成电子票据模板文件。
第十四条 编码规则和号段分配。全省电子票据编码由票据代码和票据号码两部分组成。票据代码设计为8位,由财政票据监管机构行政区划编码、财政票据种类编码、票据利用年度编码3部分组成。票据号码设计为10位,采取顺序号,用于反响电子票据赋码顺序。
第十五条 赋码。由财政部门向医疗机构发放电子票据号码,确保唯一性。财政部门可以向医疗机构预发电子票据号码段;或者医疗机构天生电子票据时按照财政部门设定规则自动分配电子票据号码。
第十六条 天生。医疗机构为患者供应医疗做事,办理医疗收费结算后,同步制作包含医疗机构电子署名的电子票据信息,上传到财政端。财政端验证电子票据号码唯一性、医疗机构电子署名有效性后,追加财政监制电子署名,天生完全的电子票据。
第十七条 传输。医疗机构将电子票据信息通过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多种办法发送给交款人,交款人(报销单位)可以通过电子票据管理系统获取电子票据版式文件。
第十八条 查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通过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票据公共做事平台中的财政电子票据真伪查验做事查验票据真伪。
第十九条 入账。医疗机构和交款人(报销单位)可凭据电子票据入账处理。财政部门可供应支持电子票据入账接口,方便干系单位获取、查验电子票据,以及天生记账凭据。
第二十条 冲红。医疗机构发生填写缺点等环境,须对电子票据做冲红操作,操作后电子票据可视化样式票面应有“已冲红”字样标识,严禁私自删除。
第二十一条 核销。医疗机构应加强收费资金和财政票据对账管理,确认票款同等后按照票据管理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申请核销已利用电子票据。
第二十二条 归档。经核销后的电子票据,由财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各自按照哀求归档备查。
第五章 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制度培植。按照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哀求和浙江省电子政务安全保障标准,培植符合第三等级哀求的电子票据管理体系和安全保障制度。从系统、数据、管理等多个维度构建安全体系,肃清安全漏洞,杜绝安全隐患,确保电子票据在天生、传输、储存等过程中,始终保持真实、完全、唯一、未被变动。
第二十四条 系统培植。做好身份鉴别、访问掌握、安全审计、通信完全和保密性等方面安全防护,确保系统安全。
第二十五条 数据管理。通过电子署名技能增强电子票据防伪功能,利用多点备份、异地备份等多种技能手段,保障电子票据数据信息存储安全。
第二十六条 操作管理。财政部门和用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数字证书的发放、保管、利用等方面监管,戒备人为数据泄露风险。
第六章 监督检讨与法律任务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政、卫生康健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形和事情须要,对医疗收费票据领用及管理情形,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检讨。
第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该自觉接管财政、卫生康健、医保、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医疗收费票据利用管理的监督检讨,如实反响情形,供应资料,不得遮盖情形、弄虚作假或者谢绝、阻碍监督检讨。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领用、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应责令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深究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卫生康健、医保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形,制订详细履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康健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关照》(浙财综〔2018〕27号)同时破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