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公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行政惩罚决定书
沪浦江关缉违字〔2023〕5022号
当事人:深圳市华冠帆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卢春泉
海关编码:4403961T26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六路泰然苍松大厦八层北座808-4A
2022年8月22日,当事人委托上海中外运报关有限公司以一样平常贸易办法向海关报告入口G3项报告品名为三角钢琴(旧)、G4项报告品名为竖式钢琴(旧),2项报告数量811千克,涉及报关单1票,报关单号220120221000290641。经查,G3、G4项的钢琴键贴片为现生象象牙制品,重量为369克,该商品列入《CITES公约》附录II,入口上述商品,根据有关规定须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许可进出口证明书,无许可入口证明书的,禁止贸易进境。当事人在报告入口时未交上述证件,属禁止入口。
经核定,上述违法货色代价公民币15375.12元。
上述事实业已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海关入口货色报关单证、***、装箱单、上海野生动植物鉴定中央野生动植物物种鉴定证书、情形解释、事情记录、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行政惩罚履行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科惩罚款公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该自本惩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六十六、第六十七、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惩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惩罚决定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惩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0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惩罚决定书投递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公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逐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惩罚款,加惩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过时不履行惩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公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色、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供应的包管抵缴;也可以申请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旬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