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的情形下,在增城某路边厂房经营一加工点,专门回收电子工厂利用电镀药水后生产的含铜蚀刻液进行贮存并发卖给他人。
其在运输含铜蚀刻液的过程中,有撒漏情形,洗濯车辆时也会将含铜蚀刻液流到地面造成环境污染,直至同年4月被环保部门查获,被告人陈某共从工厂回收含铜蚀刻液200余吨并转卖,转卖金额共计公民币47万余元。现场查获含铜蚀刻液7桶(经鉴定,均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特色及堕落性特色的危险废物)。
增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忽略国家法律,无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从事网络、贮存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过,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惩罚。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干系规定,判处被告人陈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

经办法官指出,根据《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干系单位必须具备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才能对工业生产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履行网络、贮存、处置等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容许证情形下,从周边工厂处回收属于危险废物的含铜蚀刻液200余吨,后贮存在其私人经营的加工点并转售给他人,违法所得超过3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要把稳了,危险废物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堕落性等特点,如果不经专业处理,就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康健造成严重危害,在从事危险废物回收加工或处置危险废物事情时,要取得干系处置资质,切不可为了得到经济利益而造孽回收、处置危险废物,以免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而自食恶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章程 通讯员江丽仪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莫伟浓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