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中,有1起属于栽种毒品原植物案件,被告人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栽莳植物的情形下,栽种罂粟6000多株。还有2起造孽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件,个中一件是被告人利用合法公司作为外壳,造孽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和羟亚胺;其余一件是被告人购入化工设备进行规模生产,造孽生产的溴代苯丙酮高达110余吨。
案例一:被告人高垒等贩卖、制造毒品罪案
【基本情形】2010年10月,被告人高垒通过网络认识被告人周明磊,后又通过周明磊结识被告人王洪震。高垒、周明磊切磋在临沭县某社区租赁一宅院试制***(俗称***),并商定各自出资、共同制造、各自贩卖,后王洪震加入,在高垒、周明磊制造***过程中帮助添加制毒质料、洗刷制毒用具等。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高垒、周明磊、王洪震以购买的苯基丙酮、乙醚等为质料,在租房内多次制造***,先后卖出牟利。2012年3月28日,被告人高垒、周明磊、王洪震被抓获,在租房制毒现场扣押白色晶体状物1690.57克(***含量为68.6%)、白色粉末状物3889.00克(***含量为68.2%)、固体半成品8072克(***含量为63.5%)、液体27 822克(均含有***身分)。2011年9月至2012年3月期间,高垒、周向东、周明磊、宁配金、任红宝等人先后多次,向多人贩卖制造的毒品。

2011年9月以来,被告人高垒电话联系被告人周向东,将其制造的***存放于周向东的租房内。2012年3月28日,周向东被抓获后,从其租房内查扣***669.18克。2011年年底以来,被告人宁配金将被告人高垒制造的***存放于租房的储藏室内。案发后,从宁配金租房内查扣***353.78克。
2010年冬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杨红军先后五次将苯基丙酮卖给被告人高垒,共计131千克。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徐家元先后三次从被告人杨红军处购买苯基丙酮共计600千克,后转卖他人。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垒、周明磊伙同被告人王洪震以贩卖为目的,造孽制造、贩卖***8700余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吴作峰贩卖***1550克,任红宝参与贩卖***464克,宁配金参与贩卖***569克,周向东参与贩卖***51克,王加波贩卖***9余克,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宁配金、周向东明知是毒品,而予以窝藏,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窝藏毒品罪;被告人任红宝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造孽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造孽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杨红军、徐家元违反国家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造孽买卖易制毒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造孽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徐家元、王磊造孽持有毒品,其行为构成造孽持有毒品罪。被告人任红宝、宁配金、周向东、徐家元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综合各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浸染大小、立功、累犯、认罪态度平分歧的犯罪情节,依法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垒、周明磊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洪震去世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吴作峰去世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宁配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决定实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任红宝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造孽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实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周向东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以窝藏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以造孽买卖制毒品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家元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六万元;以造孽持有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三万元;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八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九万元;以造孽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杨红军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加波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以造孽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磊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三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制造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的范例案例。两正犯高垒、周明磊在作案过程中,共同出资、共同制造、各自贩卖。高垒为谋取造孽暴利而产生制造毒品犯意,购买制毒质料,供应制毒技能,伙同他人多次制造、贩卖毒品,且已流入社会,并在被抓获时,当场查扣正在制造的数量特殊巨大的毒品;周明磊出于造孽利益驱动,与高垒同谋履行共同制造毒品犯罪,并出资、探求制毒场所、参与制造毒品的分配,二人情节均特殊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综合各情节,两正犯在本案中均被判正法刑。
案例二:被告人魏绪伟等贩卖毒品案
【基本情形】2014年11月份至2015年春,关强以贩卖为目的从他人手中购买***8800克,后在广东省深圳市卖给被告人魏绪伟8700克,魏绪伟用于贩卖。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魏绪伟租房内扣押***1.62克。2015年4月9日,公安机关在关强租房内扣押***50.58克。
2014年底,经被告人张自强、马现彬先容,被告人魏绪伟卖给被告人郭兴军***25克,郭兴军用于贩卖。2015年春,被告人魏绪伟先后卖给被告人郭兴军***共计800克,郭兴军用于贩卖。2015年3月14日,经被告人张自强先容,被告人魏绪伟欲向被告人郭兴军贩卖***3000克,并收取定金8万元。2015年初至3月17日,被告人郭兴军将从魏绪伟处购买的***,先后多次卖给李永伟、孟祥天、陈幸福、赵文静(以上职员均另案处理)等人。2015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在赵文静的租房内将被告人郭兴军抓获,当场查获赵文静所购买的***12.5克,并从被告人郭兴军携带的包内及所穿衣服内扣押***44.01克、毒资16万元。
2015年春,被告人张自强分多次卖给李纪叶(另案处理)***5克。2015年3月9日,被告人马现彬卖给李纪叶***1克。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刘文刚卖给被告人马现彬***5克,马现彬用于贩卖。2015年3月30日晚,被告人马现彬因吸毒被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民警查获。同月31日凌晨,在民警的安排下,马现彬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文刚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25克***,被告人刘文刚准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文刚身上及其车内扣押***124.9克。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魏绪伟、郭兴军、张自强、刘文刚、马现彬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浸染大小、累犯、立功、认罪态度平分歧情节,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魏绪伟去世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郭兴军去世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张自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实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罚,决定实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刘文刚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与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公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罚金公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马现彬有期徒刑五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目前,坚持被告人魏绪伟去世刑的裁定,最高公民法院正在核准之中。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实物证据被销毁、被告人拒不招供,依据其他的客不雅观证据及同案人供述定罪的范例案例。在本案中,因公安在抓获被告人的过程中破门韶光过长,被告人趁机将毒品销毁。但依据同案犯的供述,结合高下家之间频繁的银行转账记录及手机、微信谈天记录,确定了被告人贩卖毒品的真实数量。毒品犯罪职员为躲避打击而履行各种反侦查手段,试图给侦查机关侦破案件带来阻碍,但在电子数据如此详确的当代社会,各种电子信息处处留痕,根据这些电子证据也足以认定犯罪,打击犯罪。
案例三:被告人李奇等造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基本情形】2016年4、5月份,被告人李奇、董克中为了生产制毒物品羟亚胺租赁河口区孤岛镇老垃圾场附近的一处院落作为厂房,对外称汇丰农业公司,谎称生产三唑酮。自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组织职员、培植厂房、购进制毒设备、组建制毒生产车间,并于同年9月份开始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以下简称邻酮)、羟亚胺。个中,被告人李奇总体卖力,出资并联系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参与;被告人董克中折衷处理厂房、水电等关系;被告人黄约兵担当技能员,联系他人安装反应釜,联系、指挥他人在车间里进行制毒物品邻酮、羟亚胺的生产,并与被告人李奇一起卖力购买制毒质料盐酸和甲苯;被告人刘永海、徐国全在明知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形下卖力羟亚胺的封装、运送,并帮忙开展其他事情。被告人李奇、董克中还以高额佣金聘请身有残疾的被告人叶士昌当厂长,为其犯罪作掩护。同年10月9日东营市公安局河口分局民警从汇丰农业公司查扣淡黄色液体540余千克,从中检出邻酮身分;查扣透明液体26 384千克,从中检出甲苯身分。另查扣液体19 460千克,检出氢离子和氯离子。案发时公安职员从孤岛镇某小区住房内查扣现金215 000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违反国家规定,造孽生产制毒物品邻酮,情节特殊严重;被告人李奇、黄约兵违反国家规定,造孽买卖制毒物品盐酸、甲苯,情节特殊严重。被告人李奇、黄约兵的行为均已构成造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董克中、刘永海、徐国全、叶士昌的行为均已构成造孽生产制毒物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奇、董克中、黄约兵均系正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浸染大小,依法以造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李奇有期徒刑九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以造孽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董克中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以造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黄约兵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九万元;以造孽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海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六万元;以造孽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徐国全有期徒刑四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六万元;以造孽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叶士昌有期徒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五万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以合法公司外壳粉饰造孽行为,大量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的范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奇等人建立农业公司,并在偏远暗藏处建厂闭学临盆,用高额佣金雇佣残疾人担当厂长,以生产三唑酮为粉饰,实际生产制毒物品,成品在封装、保管、运输时只有被告人李奇、黄约兵等参与,运输只在晚上且利用假车牌。其组织严密,分对象体,意图粉饰犯罪,躲避打击。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被告人仅开始生产一个月即被公安民警查获,终极均受到了刑法的严厉制裁。
案例四:被告人李守平造孽栽种毒品原植物案
【基本情形】2016年秋日以来,被告人李守平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栽莳植物的情形下,在淄博市周村落区一院落内大量栽种毒品原植物罂粟。2017年5月29日,民警依法将该罂粟革除并进行清点,共计6 232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法律鉴定中央鉴定,被告人李守平栽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守平造孽栽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造孽栽种毒品原植物罪。被告人李守平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惩罚。终极,法院依法以造孽栽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李守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三千元。
【范例意义】本案系一起造孽栽种毒品原植物罂粟的范例案例。罂粟作为毒品原植物的一种,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是多种毒品如鸦片、***的原植物,我国法律明确禁止栽种。《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造孽栽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逼迫革除。栽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栽种的;抗拒革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惩罚金。造孽栽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惩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守平法制不雅观念淡薄,心存侥幸,明知罂粟为国家明令禁止栽莳植物,仍旧大量栽种,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刑罚,对此类造孽栽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具有主要的警示浸染。
案例五:被告人邓仕荣等造孽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基本情形】被告人邓仕荣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容许手续的情形下,2015年11月租赁位于淄博市淄川区一处农场厂房,购入化工设备以及苯丙酮等质料,雇佣他人生产溴代苯丙酮;并雇佣他人将产品运输至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胶业停车场等地用于发卖牟利。个中,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3月尾生产溴代苯丙酮共计118.495吨。
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容许手续的情形下,二人通谋,由许苗苗探求买家,帮助邓仕荣造孽发卖其所生产的溴代苯丙酮。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邓仕荣、许苗苗将邓仕荣造孽生产的溴代苯丙酮先后发卖给被告人钟成林生、陈生生,共计70吨,来往毒资769万元。钟成林生、陈生生在未取得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容许手续的情形下,分别将造孽购买的溴代苯丙酮造孽运输至福建厦门、陕西西安、福建龙岩等地。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邓仕荣造孽生产、买卖溴代苯丙酮118.495吨,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造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许苗苗造孽买卖溴代苯丙酮60吨,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造孽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钟成林生造孽买卖溴代苯丙酮60吨、运输溴代苯丙酮38吨,情节特殊严重;被告人陈生生造孽买卖、运输溴代苯丙酮10吨,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造孽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本案系一样平常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均可从轻惩罚。被告人许苗苗之母代为上缴部分违法所得,对其酌定从轻惩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子、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造孽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邓仕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三十万元;以造孽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成林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六万元;以造孽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许苗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二万元;以造孽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陈生生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二十万元。
【范例意义】
本案系一起大规模生产制毒物品的范例案例。在本案中,被告人邓仕荣、许苗苗租赁厂房,购入化工设备及质料,规模化大量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溴代苯丙酮,数量巨大,且个中很大一部分已经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