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王师长西席在某公司开设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店铺中下单购买全新苹果手机一台,并于三日后签收。王师长西席于签收当日拆封并激活该苹果手机,后王师长西席与店铺客服沟通,以手机屏幕有问题为由哀求退货。客服回答:“未拆封、未激活的手机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拆封后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换货了。”在与店铺客服沟通未果后,王师长西席又在网络购物平台内发起售后申请退货,但卖家以消费者未对商品存在问题进行举证为由谢绝了王师长西席的退货申请。网络购物平台经审核后也未支持其售后申请。
随后,王师长西席将某公司和网络购物平台一起诉至法院,哀求某公司履行七天无情由退货责任,并哀求网络购物平台先行赔付手机价款。王师长西席认为某公司未奉告其激活手机不享受七天无情由退货,故其应该履行七天无情由退货责任。
某公司认为,消费者在进行苹果手机激活操作时,苹果公司后台会记录产品激活的韶光,并据以打算维修和做事保障的期限,即一经激活,苹果手机会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数据类利用痕迹,且该利用痕迹无法恢复原状。已经激活的苹果手机退回再进行发卖的,将明显影响后续消费者的权利。涉案手机已被激活,属于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须要而利用商品导致商品代价贬损较大的情形。并且该公司在涉案商品详情页面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以深色大字体写明“已激活的数码产品如无质量问题,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换”。实际上,消费者在浏览手机商品时在商品详情页面是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上述条款,这表明该公司已经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而且,苹果手机激活后不支持七天无情由退货属于行业老例,现涉案手机已激活,在卖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责任条件下,涉案手机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涉案网络购物平台则认为其已经履行平台经营者任务,在涉案店铺入驻是审核了经营者身份信息,在轇轕发生后向消费者供应了涉案发卖者信息,因此作为平台经营者不应承担赔偿任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王师长西席购买的涉案手机能否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的规定。
根据王师长西席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某公司处购买了涉案手机,其与某公司之间订立了网络买卖条约。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干系规定,电子类产品产生激活、授权信息等利用痕迹即构成代价贬损。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需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对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如无确认,网络商品发卖者不得谢绝七日无情由退货。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手机激活属于代价贬损较大的环境,但免予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的条件是网络商品发卖者应该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
本案中,某公司虽然在涉案手机的商品详情页和交易成功后的信息显示页面对该款已激活的手机不再受理七天无情由申请退货的情形进行了标注,但以上两种奉告办法均不属于在商品发卖必经流程中的奉告。这种解释的办法也不能认定为上诉人设置了显著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对单次购买行为进行确认。法院据此支持王师长西席哀求退款退货的诉请。
关于王师长西席主见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先行赔付任务的见地,法院认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干系规定是为了保障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在合法权柄受到危害时,可以向发卖者主见权利;如若平台不能供应发卖者,消费者可以向平台哀求赔偿,平台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追偿。
本案中,王师长西席已在诉前获悉涉案店铺经营主体信息,现无证据证明涉案网络购物平台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发卖者或者做事者利用其平台侵害王师长西席合法权柄的其他环境。故王师长西席哀求网络购物平台承担先行赔付任务的要求,缺少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校正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