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做事时,一些商家会让其具名确认干系约定或签订免责声明。但是,碰着轇轕后,商家就能免责吗?业内人士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做事时,对商家的免责声明或者干系约定,要负责阅读干系条款再谨慎决定是否具名。
一些商家在与消费者交易的过程中,耍心眼,藏埋伏,利用消费者的具名大做文章,把消费者具名当作免责的“证据”,给消费者维权设置障碍。常日而言,消费者的具名有知情、赞许、签收等意思表示,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部分,能产生法律效力。但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商家设定的干系条款或规则显失落公正,或商家没有尽到左券责任、法律责任,或商家超出了法律底线,那么,即便消费者签了字,也不能减轻或免除商家的任务。
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权,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该担保其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宾馆、阛阓、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责任。民法典规定,宾馆、阛阓、银行、车站、机场、运动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他人危害的,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经营者以格式条约、关照、声明、店堂告示等办法,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任务,加重消费者任务,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属于缺少法律效力的霸王条款,消费者的具名并不能成为霸王条款生效的依据。针对格式条款中与消费者有主要短长关系的商品或做事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用度、履行期限和办法、安全把稳事变和风险警示、售后做事、民事任务等内容,法律明确了经营者的显著提示、解释责任。如果经营者未以合理办法提示消费者把稳上述内容,或者提示、解释不到位,致使消费者没有把稳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短长关系的条款,就在一定程度上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而消费者缺少知情权支撑的具名是一种“不完备具名”或“不真实具名”,不能代表或不能完备代表消费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消费者可以主见干系条款不成为条约的内容。
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做事,应该依法或依双方约定保质保量地履行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有虚假宣扬、欺骗误导消费者或发卖假劣商品、三无商品、失落效变质商品、质量性能不达标商品、有缺陷商品、分量不敷商品等行为,或供应的商品或做事不符合约定,经营者不仅答允担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做事用度、赔偿丢失等民事任务,还很有可能承担行政惩罚等任务。消费者的签收粉饰不了经营者的违法或违约问题,成不了经营者的免责挡箭牌。
来源: 公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