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答疑
01
问:开普通发票给个人,购买方举头写“个人”,别的空缺,可以吗?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正<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发卖商品、供应做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分外情形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履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完好,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备同等,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卖商品、供应做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02
问:员工报销的高铁补票,车票上只注明了身份证号,无姓名,此发票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进项税额?答:取得注明乘客身份信息的海内铁路列车补票,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称39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打算抵扣进项税。
03
问:我们公司购买的车辆,已经交了购置税了,想问一下购置税的发票在哪可以查询到?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运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免税业务除外)的详细环境如下:纳税人到银行办理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转账或者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国库已传回《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联次;纳税人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等电子办法缴纳税款的,税款划缴已成功;纳税人在办税做事厅以现金办法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已收取税款。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见附件),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操持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04
问:
我是武汉某小区的业主,租有一车位,按月/年付费。去物业开停车票普通发票的时候,发票举头须要开我就职的公司,物业哀求我们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车位租赁条约,并称这是税务局的哀求,叨教现在有这样的哀求吗?
答: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发卖商品、供应做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该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管做事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该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哀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拓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的发票;
(三)先容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形不符的发票。
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履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完好,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备同等,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05
问:
分公司已注销,如何查询纳税报告表?
答: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做事规范》纳税人涉税信息查询办理材料:一、纳税人自行查询时须要供应纳税人有效的身份认证和识别。二、纳税人书面申请查询:1.《涉税信息查询申请表》1份2.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紧张卖力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核验退回)有以下环境的,还应供应相应材料:1.授权他人委托查询时还应报送:(1)包办职员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退却撤退回)(2)由纳税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紧张卖力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1份办理地点:1.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端软件、自助办税终端、移动办税终端等渠道,经由有效身份认证和识别,自行查询税费缴纳情形、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涉税事变办理进度等自身涉税信息。详细地点和网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操持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2.无法自行获取所需自身涉税信息
06
问:
如何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做事中止、发卖折让等环境,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经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具有简便易行好操作的优点。
详细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紧张可以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是购买方或发卖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开具《信息表》的办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形下,《信息表》中不须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第二类是发卖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则由发卖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形下,《信息表》中须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机关信息系统自动校验。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吸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天生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发卖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发卖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逐一对应。
须要解释的是,对付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报告抵扣的环境,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发卖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存在一定韶光差,购买方应该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发卖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据。
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开具金额(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通过后,下载电子专票。如不节制干系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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