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3日,海关总署发布2020年第92号公告(关于扩大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范围的公告),在前期各城市试点的根本上,自9月1日起,增加上海海关、福州海关、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武汉海关、长沙海关、拱北海关、湛江海关、南宁海关、重庆海关、成都海关、西安海关等12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
跨境电商B2B出口的定义
根据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告(关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监管试点的公告),“跨境电商B2B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色运送至境外企业或外洋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

跨境电商B2B出口可分为两类业务模式,企业可结合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模式向海关报告:
企业对企业直接出口
即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色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简称“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海关监管办法代码“9710”。
出口外洋仓
即境内企业先将货色通过跨境物流出口至外洋仓,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外洋仓投递境外购买者,简称“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海关监管办法代码“9810”。
跨境电商B2B与
一样平常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的差异
_
跨境电商B2B出口(9710、9810) 一样平常贸易出口(0110) 跨境电商B2C出口(9610) 随附单证 9710:订单、物流单(低值)9810:定仓单、物流单(低值)
(报关时委托书第一次供应即可)
委托书、条约、
发票、
提单、
装箱单等
订单、物流单、
收款信息
通关系统 H2018系统;单票在5000元公民币以内,且不涉证、不涉税、不涉检的,可通过H2018系统或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通关
H2018系统 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 简化报告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报告,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6位HS编码简化报告 —— 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通过跨境电商出口统一版系统报告,符合条件的清单,可申请按4位HS编码简化报告 物流 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通过H2018报告的可适用全国通关一体化 直接口岸出口或全国通关一体化 可适用转关或直接口岸出口 查验 可优先安排查验 —— ——对企业的资质哀求
企业注册登记
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平台企业、物流企业等参与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境内企业,应该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有关规定在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办理出口外洋仓业务模式备案
开展跨境电商出口外洋仓业务的企业,还应在海关办理出口外洋仓业务模式备案。办理备案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跨境电商外洋仓出口企业备案登记表》及《跨境电商外洋仓信息登记表》(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同时供应外洋仓所有权文件(自有外洋仓)、外洋仓租赁协议(租赁外洋仓)或其他可证明外洋仓利用的干系证明材料(如外洋仓入库信息截图、外洋仓货色境外线上发卖干系信息)。
企业报告流程
电子信息传输
跨境电商B2B出口货色一样平常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报告出口报关单,个中单票金额在公民币5000元以下且不涉证、不涉检、不涉税的低值货色,企业也可选择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报告电子清单。
报关单报告
以报关单形式报告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告前应按哀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外洋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
清单报告
以电子清单形式报告的,企业在向海关报告前应按哀求提前向海关传输交易订单(9710出口模式)或外洋仓订仓单(9810出口模式)及物流信息。
加传收款信息
具备条件的企业向海关加传收款信息。
供稿:上海海关口岸监管处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提取码:niv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