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近日发布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10月25日,据财政部官网,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为完善消费税制度,掩护税制公正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勾引康健消费的浸染,现就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有关事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和征税工具
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眼前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电子烟产品。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二、关于纳税人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入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称持有牌号)的企业。通过代加工办法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电子烟入口环节纳税人,是指入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三、关于适用税率
电子烟实施从价定率的办法打算纳税。生产(入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四、关于计税价格
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发卖额打算纳税。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代替销办法发卖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发卖额打算纳税。纳税人入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牌号电子烟的发卖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发卖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五、关于进、出口政策
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通商入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实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变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履行细则》等规定实行。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吸烟有害康健,
电子烟也不例外。
对付电子烟征税,你怎么看?
转自:财政部官网
来源: 红网